法律分析: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在多人合伙中,若其中一人要求退伙并引发诉讼,被告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合伙企业形态与登记情况:
▷ 若合伙已注册为合伙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应以合伙企业为被告。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 若未注册为合伙企业,但存在事实合伙关系(如多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其他合伙人应作为共同被告。
2.退伙纠纷的性质:
▷退伙条件争议:若退伙人主张满足法定或约定退伙条件(如《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定期合伙可随时解除”),但其他合伙人否认,此时诉讼目的为确认退伙效力,被告应为其他合伙人。
▷ 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争议:若退伙涉及合伙财产清算、债务分担等,其他合伙人作为财产共有人或债务承担方,应列为共同被告。
3. 特殊情形处理:
▷ 家庭经营合伙:若合伙以家庭财产投资,退伙纠纷可能涉及家庭成员共同责任,需将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被告。
▷ 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信息不符: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人分离,退伙纠纷中两者可能均需承担责任,应列为共同被告。
总结:被告的确定需结合合伙形态、登记信息及纠纷性质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确保所有与退伙争议直接相关的主体均被纳入诉讼,以保障纠纷的彻底解决。
在商业合伙里,合伙形式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中那些有限合伙人,并不像普通合伙人那样执行合伙事务,他们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有时候,有限合伙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打算退伙,可退伙这事儿要是遇到了纠纷,很多人却不知道该起诉谁。
比如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条件满足了,其他合伙人却不配合办理退伙手续;
又或者出现了法定的退伙情形,可利益分配等问题谈不拢。
这种情况下确定起诉对象就成了关键,接下来就来详细说说。
一、了解有限合伙人退伙纠纷类型
有限合伙人退伙纠纷主要有两类。
一是和其他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像退伙时财产分配不合理、合伙债务承担有分歧等。
比如,合伙人甲作为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他应该多承担一部分之前的合伙债务,但甲觉得自己只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这就产生了纠纷。
二是和合伙企业之间的纠纷,例如合伙企业拒绝为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影响了退伙人的权益。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首建桠某某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伙企业纠纷案件,原告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提供其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关于宣传、推介、销售“嘉兴首建桠某某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协议供原告复制;
2.判令被告提供完整的“嘉兴首建桠某某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型)基金”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供原告复制(含募集账户、托管账户及其他相关财务账户)。
合伙协议第五章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3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款约定:
“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复印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在桠某某三号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原告作为占比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业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为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投资人的利益,对合伙企业的运营、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合伙企业对标的企业“北京奇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的运营及退出事宜,履行监督权利。
被告嘉兴首建桠某某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提供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相关机构签署的关于宣传、推介、销售“嘉兴首建桠某某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协议供原告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制,被告嘉兴首建桠某某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提供完整的“嘉兴首建桠某某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型)基金”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供原告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复制(含募集账户、托管账户及其他相关财务账户)。
✎蒋某某与新垦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蒋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蒋某某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新垦粮公司承担。
该条赋予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有限合伙人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而并非如一审判决中所述“该条仅是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为了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而并非赋予其与本案性质相同的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权利”,进而在此错误理解法律前提下,以股东知情权系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东权利,从而推导出蒋某某作为非公司股东,无权直接行使该权利的错误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蒋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人合伙其中一人要求退伙 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起诉谁”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还需承担债务吗,有限合伙人退出条件
内容投稿:张安安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