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商标注册同名不同类可以注册。根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只要这个商标未被注册,或者不存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申请人同时申请同一个商标名称,就可以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同一商标用于不同类别是否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1. 未注册且非驰名商标:商标权以注册为原则,若商标未注册且非驰名,在不同类别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未注册商标仅在有限条件下受保护,且保护范围狭窄。
2. 已注册但商品关联性低:商标注册后,专用权限于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关联性极低,消费者不会混淆,则使用相同商标不构成侵权。例如,“苹果”手机与水果零售店铺的“苹果”招牌,因差异巨大,不构成侵权。
2)构成侵权的情况
1.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享受更广泛保护,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若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即构成侵权。如“可口可乐”在饮料行业的驰名商标被用于服装行业,可能构成侵权。
2. 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若使用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且相关商品或服务存在关联,导致消费者混淆,则存在侵权风险。例如,“兰蔻”化妆品与“蓝蔻”香水,因读音和写法相近,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重叠,可能导致混淆,构成侵权。
3)综合考量因素
▷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围绕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但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
▷ 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即使属于不同行业,若存在关联或相似性,可能导致混淆,则存在侵权风险。
▷ 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因素。
同名商标不同类别不算侵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长汀县河田莲秀优品汇百货商行、长汀县嘉明优品汇百货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名创优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莲秀百货商行、嘉明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名创优品公司所有的第×××62号“”、第26479843号“”、第40454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其营业场所和商业宣传等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服务标识,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及店内侵权购物袋;
2.判令莲秀百货商行、嘉明百货店向名创优品公司赔偿下列损失:
(1)名创优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7530元(非诉讼事务代理费500元、公证费5000元、诉讼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2000元、购买侵权商品30元);
(2)莲秀百货商行、嘉明百货店的侵权行为给名创优品公司造成的经济、商誉损失100000元;
3.判令莲秀百货商行、嘉明百货店在《闽西日报》、指定网站(×××.com)、涉嫌侵权的商店外显眼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公众澄清事实、消除对名创优品公司的影响;
4.判令莲秀百货商行、嘉明百货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名创优品公司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是指莲秀百货商行店内销售的商品中使用的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挂牌,并明确表示放弃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讼请求。
长汀县河田莲秀优品汇百货商行在店铺门头使用“”标识,收银台背景、外观装潢及内部陈设中多处使用与名创优品管理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文字及服务标识,该商铺所销售商品和店内宣传海报、提供购物袋亦使用与前述商标极为相似的文字和服务标识。
长汀县河田莲秀优品汇百货商行、长汀县嘉明优品汇百货店立即停止在位于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柳泉街悬挂有“优品汇”的经营场所使用侵害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立即销毁印制有侵害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的商品吊牌及购物袋,长汀县河田莲秀优品汇百货商行、长汀县嘉明优品汇百货店赔偿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鸿星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并不是被答辩方所说店铺里有多款商品使用的商标,且全店仅有分类里一张图,被答辩所提供的证据里,也能看到本店里只有一张使用图,顾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加(SIR潮品会)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人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被答辩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向“SIR潮品会”追究侵权责任。
吴某某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40元,吴某某科负担60元。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同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同方公司第1161441号“”商标、第1222907号“”商标及第2236872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或删除相关标识、宣传资料,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五被告赔偿同方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同方公司在本案主张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仅包含淘宝会员名为xuchicco开设的淘宝店铺的销售金额,其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方公司将另案起诉;
同方公司在本案主张的赔偿金仅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立案之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方公司将另案起诉);
3.判令五被告支付同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开支共计31469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140元,样品购买费329元;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庭审中,同方公司明确指控徐某某高、爱美罗公司、艾伯塔公司、大天诚公司实施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其第1161441、1222907、223687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冯某某系艾伯塔公司的独资股东,五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广州艾伯塔电子有限公司、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被告徐某某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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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商标同名不同类算侵权吗为什么,同名商标不同类别商标判例
内容投稿:尤辰桂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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