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域名权和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如下:
1)定义与性质
1. 域名权:域名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和定位网站的地址,具有唯一性和全球通用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二条规定,域名服务包括域名注册、解析等活动。域名一经注册,即受到法律保护,属于注册人合法所有。
2. 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主要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护的是品牌标识。
2)主要区别
1. 唯一性: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而商标权则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可以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
2. 相似性限定:商标侵权中有“相同或近似”的规定,即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等不但要求不同,而且要求不能相似,否则就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详细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域名则没有相似性的限定,只要未被注册,即可被申请注册。
3. 取得方式:域名的注册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版)》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商标的取得则可能遵循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或二者的折衷,具体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3)冲突与保护
由于域名和商标在功能、取得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二者之间经常会产生冲突。例如,企业可能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以增强品牌在网络上的辨识度。这也可能导致域名抢注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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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不属于商标权的。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商标相关行政案件的行政案件。
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n1、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申请商标的声音样本),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具体表现形式;
\n2、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声音的简单重复;
\n3、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献152篇,用以证明即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使用且涉及的领域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申请商标与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建立对应关系;
\n4、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04年-2015年年报,其中对于每年的注册即时通信账户、活跃账户、最高同时在线账户等数据均进行了统计,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对应的即时通信软件的受众面极其广泛;
\n5、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某软件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单一即时通信平台上最多人同时在线”称号的证书和相关报道,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对应的即时通信软件受众范围极其广泛;
\n6、商标局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的商标驰字[2009]第14号《关于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商标在第38类上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用以证明与申请商标相对应的在即时通讯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从而进一步印证申请商标受众范围极其广泛,已经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n但是,申请商标并未在“电视播放、新闻社、电话会议服务”上实际使用,原审判决以“电话会议服务”与“超级群聊天”服务功能完全相同以及综合性即时通讯软件服务平台存在提供电视播放、新闻服务的可能性为由,认定申请商标在上述三个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特征,显然不符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方才取得显著特征的案件事实,不适当地为申请商标预留了申请注册的空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在与××即时通讯软件相关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并无不当,申请商标可以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快服集团有限公司等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思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被告将涉案域名www2.53kf.com涉及以原告专有的“仙仙家的下午茶时光”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
2.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4.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1万元整;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度浏览器等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仙仙家的下午茶时光”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搜索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仙仙家的下午茶时光加盟”的名称,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显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且页面显示的联系电话以及对话框并非原告方所有,并未取得原告授权。
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原告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将“仙仙家的下午茶时光”文字作为其域名的搜索关键词及相关链接的描述内容,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齐齐哈尔思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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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域名是否属于商标权的范围,域名算知识产权吗
内容投稿:史伊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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