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几种:
1、一方获得股权,另一方获得对应的股权价款
2、双方各分得一部分股权,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以成为股东并且按照约定享有股权
3、将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出去,对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内股权已经转让,离婚后是否还能要求分割,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进行了转让,那么转让所得的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部分财产,如协议不成,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若股权在转让时,双方已明确约定该股权或转让所得归一方所有,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分割。如果股权本身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是一方婚前所得或受赠的财产,并且没有与另一方形成共同共有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擅自转让股权,且另一方并不知情或未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婚内股权已经转让后,离婚时是否能要求分割,需根据股权的性质、转让情况以及双方的约定等具体因素进行判断。如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1.离婚分割股权分情况处理。
若股权属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另一方无权分。
2.若属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分割法:协商一致,过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成股东。
3.过半股东不同意却愿同价购出资额,夫妻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4.过半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同价购买,视为同意,配偶成股东。 5.实践中较复杂,要考虑公司章程等规定。✎杜某某与刘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北京市朝阳区xxx3009号房屋(以下简称3009室)归刘某某2所有,北京市朝阳区xxx406号房屋(以下简称406室)归刘某某3所有,被告配合刘某某2、刘某某3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被告名下×××号汽车归原告所有,×××号汽车归刘某某2所有,×××号汽车归刘某某3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刘某某2、刘某某3办理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
3、被告持有的xx市高楼祥云饲料骨粉厂(以下简称骨粉厂)的100%股权及河北省xx市石艺苑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雕塑公司)的股权归刘某某2所有,被告配合刘某某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工资、存款等积蓄。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3009室归刘某某2,406室归刘某某3,被告应于离婚后三个月内为刘某某2、刘某某3办理房产过户事宜。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1在xx市石艺苑雕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归第三人刘某某2所有,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第三人刘某某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刘某某1名下×××号汽车归原告杜某某所有,×××号汽车归第三人刘某某2所有,×××号汽车归第三人刘某某3所有,被告刘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杜某某、第三人刘某某2、刘某某3办理上述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
✎衣洪某某与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按照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确认的位于集安市建疆村五组的平房两间归原告衣洪某某个人所有;
2.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在集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位于集安市建疆村五组的平房两间归原告衣洪某某个人所有,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确认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确认位于集安市麻线乡建疆村六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00020070号,面积50.02平方米房屋为原告衣洪某某个人所有,被告方某某协助原告衣洪某某办理房屋产权产籍相关手续至衣洪某某个人名下。
✎仇某某、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判令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杠木坊大街西一巷8号房屋(粤房字第××号)及相应的宅基地归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立即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杠木坊大街西一巷8号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据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严格履行《离婚协议》和《离婚协议书》相关约定,立即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杠木坊大街西一巷8号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被告蔡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蔡边三村杠木坊大街西1巷8号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番府集建总字第02-07950号、字(1987)第02-07950号)]过户登记至原告仇某某名下,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相关过户费用的一半,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杠木坊大街西一巷8号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番府集建总字第02-07950号、字(1987)第02-07950号)]均归原告仇某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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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夫妻离婚后股权分割纠纷怎么办理,夫妻离婚股权分割及单方处分规则论文
内容投稿:柳和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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