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了的,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则受让人不知情的,不承担责任
受让人知情的,可在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后向原股东追责。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1、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5、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7、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8、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9、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10、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转让协议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被撤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若债权转让协议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即当事人对转让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等存在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转让决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2. 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四十九条,若一方以欺诈手段,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若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同样享有撤销权。
3. 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若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4. 显失公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债权转让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受胁迫,则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商业活动里,经常会出现债权债务关系。
有时候,债务人会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那到底在哪些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利撤销这种股权转让行为呢?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债务人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债务
当债务人明知道自己有债务在身,却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让自己的财产减少,从而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种行为就属于恶意转让。
比如,小李欠了小张一笔钱,在还款期限快到的时候,小李把自己持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朋友,而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作为债权人,就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因为小李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了小张的利益。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两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股份的行为;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办理撤销后转回股份的手续;
3.请求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恶意、不合理地转让福临公司名下股份财产,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
撤销被告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签订的对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08215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行为,被告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08215股的股份转回山东福临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宋某某与徐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徐某某将持有的中关鑫茂蔚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乔某某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徐某某在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股权给第三人乔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其转让行为予以撤销。
被告徐某某、第三人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三人乔某某名下享有的中关鑫茂蔚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徐某某名下,撤销被告徐某某将持有的中关鑫茂蔚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乔某某的行为。
✎王某某、舒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二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舒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离婚,协议内容中约定王某某双方复婚以后以舒某某名义在务川县都濡街道接官坪洞麻园成立的“中子集商砼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舒某某自己评估公司的市值为3000万元,舒某某自愿给王某某200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及数额,另舒某某转账给王某某的周转资金20万元,舒某某于2020年年底付清给王某某,舒某某四年付清全款后,公司以后所有的盈利归舒某某所有,王某某无权享用和再找舒某某所要任何款项,但舒某某不管是亏损还是其它任何损失跟王某某无任何关系,王某某不承担任何债务和其它责任,所有责任归舒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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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哪些情形下债权人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债权人请求撤销公司股东转让协议
内容投稿:梁晨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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