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事故案件过了5年,若期间一直在治疗,仍然可以起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的保护
▷ 同一法条还规定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伤者因治疗持续而未能及时起诉,且该情况构成特殊情形,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3)治疗期间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 治疗期间并不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但若因治疗导致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如因伤势严重无法亲自处理法律事务,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若在治疗期间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计算。
4)实际建议
▷ 尽管法律上允许在较长时间内提起诉讼,但建议伤者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况。同时,应尽早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有力的支持。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追诉时效一般为15年。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
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肖某某与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因2017年1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后续入院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医疗费26169.05元,误工费7830元,护理费8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620元,膝关节支具费328元,伤残赔偿金72308元(城镇居民标准36154元×20×0.1=72308元),鉴定费11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9575.05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起诉时对其损失的计算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度的标准计算,现本案审理终结,应适用2020年度标准计算,本院就此对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要求适用《四川省202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规定》计算各项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膝关节支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4263.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牛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交警支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牛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向我支队偿还垫付款13,494.97元;
2.判令牛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4日4时30分许,在由本溪经辽阳至辽中的辽中环线高速公路121公里900米处的辽中方向,张某某驾驶的吉A×××××号重型半挂牵引汽车连同吉A××××号挂车,因发生故障停在此处应急车道内,由程某某驾驶的吉G×××××号的重型半挂牵引汽车连同牵引的吉G××××号挂车,与张某某的此辆汽车相撞,导致两车起火燃烧。
牛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该支队为张某某的垫付款中尚未返还的13,494.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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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出过事故的车15年后多久年审一次,事故车15年后一年2审吗
内容投稿:齐安睿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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