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常通过自行协商订立和解协议的方式简化纠纷处理流程。但实践中,部分权利人在协议履行完毕后,才发现实际人身损害后果较和解协议订立时预判更为严重,实际损失远超约定的赔偿数额,由此引发是否能够撤销已签署和解协议的争议。近日,山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典型案件,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本案裁判,对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效力、撤销要件展开分析。
一、典型案例回顾
(一)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人身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入院治疗共计15日。在刘某出院当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承担刘某全部医疗费用,另行向刘某支付生活补助、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000元;本次事故就此一次性处理终结,各方不再就本次事故互相主张权利。
协议签署当日,李某的近亲属向刘某家属完成全部款项交付。后续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刘某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经核算,刘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法定赔偿项目总损失约15.6万余元,与和解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存在巨大差距。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和解协议,并判令李某赔偿全部法定损失。李某抗辩,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刘某不得再就同一事故重复主张损害赔偿。
(二)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和解协议虽由刘某近亲属代为签署,但刘某事后对收款行为与协议内容予以追认,该协议依法成立并发生效力。协议是否应当撤销,涉及该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具言之,需要对缔约主观状态与客观给付结果双重要件进行审查。本案中,经鉴定确定刘某九级伤残之后,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与依照法律标准计算得出的实际损失对比,双方给付利益显著失衡,满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和解协议,判令李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156281.2元,扣除已经实际给付的20000元,还应当向刘某支付136281.2元。裁判同时明确,并非只要实际损失高于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即可当然撤销和解协议。若受害人伤情已经固定,充分知晓损害后果与法定赔偿范围,经过审慎考量后自愿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即便后续主观上认为赔偿数额偏低,亦应当恪守合同约定,无权请求撤销协议。
二、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法律属性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订立的赔偿和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143条,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所形成的合同依法发生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者解除。然而,若该合同自成立之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则权益受损害的一方可能有权依法撤销该合同。在交通事故纠纷领域,显失公平是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最为常见的法定事由。
三、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需从主观与客观两大层面进行探讨。而在法律后果方面,显失公平规则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但该撤销权也需在一年期间内以诉讼方式行使,否则即将归于消灭。
第一,主观要件。赔偿权利人缔约之际处于危困处境,或者因伤情尚未稳定、未完成司法鉴定等事由而欠缺损失判断能力。本案中,当事人订立和解协议时,刘某刚刚办理出院手续,尚未开展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后续将产生的损失范围缺乏充分的判断能力。
第二,客观要件。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与法定损失标准相比,利益明显失衡。本案中,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与依照法律标准计算得出的实际损失对比显著失衡。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依据《民法典》第151、152条,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方式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即以司法方式提请有权机构撤销),期限届满则撤销权归于消灭。本案中,刘某在司法鉴定完成后了解到既有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与法定损失标准相比,利益明显失衡,并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四、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缔结的法律提示
第一,审慎签署一次性终局性赔偿协议,尽量待伤情稳定后开展协商。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赔偿项目的法定计算标准。在治疗尚未终结、未完成司法鉴定的情形之下,受害人难以对全部损失作出完整评估,仓促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极易产生后续纠纷,建议待受害人伤情稳定、鉴定程序完成之后,再协商确定最终赔偿方案。
第二,细化和解协议条款,厘清赔偿项目范围。订立书面和解协议时,应当列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等具体赔偿项目,明确各项费用是否纳入约定赔偿总额、哪些项目另行结算,减少模糊性表述,防范理解分歧。
第三,知悉撤销权行使期限,完整留存证据材料。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时间经过则撤销权归于消灭。事故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事故认定书、完整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五、总结
交通事故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效力,但该效力并非不可突破。对于当事人充分知情、自愿处分权利所达成的协议,法律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然而,如若缔约时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缺乏判断能力,且协议造成双方利益显著失衡的,则权利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撤销协议。事故发生后,不宜为快速了结纠纷仓促缔约,应当对人身损害风险作出充分评估,再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适当处分。
责任编辑:叶一舟
文字编辑:朱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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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轻微事故协商协议书,轻微事故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内容投稿:卫岚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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