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核心分界线就一条:有没有卖孩子赚钱的目的。
拐卖儿童罪,必须是为了“出卖”牟利。拐骗儿童罪,不图钱——自己养、送人养、使唤都行,只要没卖,就落不进拐卖。孙卓案里吴某龙拐走两个孩子转交他人抚养,但法院翻遍证据没找到他收过一分钱,最终只能定拐骗儿童罪,顶格判了五年。
两条罪名都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1997年生效至今没改过。
拐骗儿童罪,对应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罪只管“把人弄走”这件事,不管弄走之后干嘛。
拐卖儿童罪,对应第二百四十条,原文写得很直白: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量刑从五年起步,最高到死刑。
两条罪名的量刑起点恰好咬合在一起——拐骗儿童罪的顶格五年,就是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线。
你可能想问,那“出卖目的”怎么证明?总不能靠嫌疑人自己承认吧。
答案是不靠口供,靠客观证据。司法实践里有一个严格的印证标准:没资金流水、没收款记录、没聊天记录谈钱、收养方也没供述给过钱——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有出卖目的,只能定拐骗。
反过来,只要有对应时间节点的资金往来、哪怕只是方言语音里讨价还价的记录,就算嫌疑人死不认罪,照样能定拐卖。最高法2026年4月发布的典型案例里说得更清楚:反复实施同类行为加上客观获利,就是认定出卖目的的核心依据。
孙卓案:有拐无卖,五年顶格。
吴某龙2007年先后拐走符建涛和孙卓,转交他人抚养。案发时间久远,当年普遍用现金交易,没有对应的书证和流水,收养方也没有供述支付过任何财物。法院遵循“无获利证据不认定出卖目的”的规则,最终以拐骗儿童罪顶格判处五年。
拐骗儿童案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展示
孙卓父亲孙海洋认为吴某龙必然收了钱,只是查不到,但这个推测没有证据支撑,法庭不能采信。
2026年保姆案:自己养了35年,照样判拐骗。
1990年,24岁的保姆王某因无法生育,偷走雇主家10个月大的男婴,当亲生儿子养了35年。2025年大数据比对破了案,法院认定拐骗儿童罪,判了三年。这个案子没有转卖、没有获利,全程自己养,典型的不具备出卖目的。
赵某案:假相亲真卖娃,铁证定罪。
13岁的小燕被伯母赵某以打工为由骗到外地,转手给他人“相亲”。赵某辩称是正常借款和彩礼,但检察官把三年来的方言语音聊天记录逐句翻译成两万字,发现她反复打听对方经济条件、索要预付彩礼,还控制小燕母亲的微信账户,把收到的钱全部用于还个人贷款。
今年6月,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了五年三个月。
戴着手铐的涉案人员身处讯问室内
这三个案子摆在一起,分界线一目了然:保姆案零获利,拐骗;孙卓案无证据证明获利,拐骗;赵某案资金往来和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拐卖。
生父母因为特殊困难养不起孩子,把子女送人,收取合理的营养费、感谢费,不算拐卖。前提是没主动索价、没讨价还价、没把生育当生意。
最高法202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有一个反面教材:李某会夫妇已经生了好几个孩子,把生育当成获利手段,先后卖掉五个亲生子女,到手47万,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了十一年半。区别在于,前者是养不起送人,后者是把孩子当商品。
这两条罪名的差距,本质上是法律对“贩卖人口”和“非法转移抚养”做了不同力度的打击。拐卖儿童罪的起刑就是拐骗儿童罪的顶格,这个落差在立法层面考虑的是贩卖人口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单纯侵占抚养。
但被拐家庭承受的伤害不因罪名不同而减轻——孙海洋在吴某龙即将出狱时说:“不管拐骗还是拐卖,对我们这些家庭造成的伤害是一样大的。”
失散多年的被拐儿童与家人相拥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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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常言雅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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