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她是你生的,你就不能抓”——这是很多人在看到甘肃18岁女孩被亲生父母跨省挟持逼婚后的第一反应。但把这句话放进《刑法》第二百四十条里,它根本不成立。
2026年8月26日晚,深圳暴雨中,两名壮汉当街将一名18岁女孩拖进车里,雨伞掉在地上。被挟持的女孩是甘肃人,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亲生父母许配他人,父母收了高额彩礼后强行中断了她的学业——即使她考上了高中。女孩通过网络求助,被公益组织安置在深圳一家咖啡厅务工。
父母通过当地派出所查到她的深圳住址后,专门雇了三个人驱车跨省,多次蹲守踩点后在当街挟持,轮换驾驶20多个小时连夜逃往兰州。最终,深圳警方没有在高速上截停,而是跨省布控将人安全解救。
几名人员共同手持印有见义勇为字样的致谢锦旗
现在的问题是:亲生父母的身份,能不能让他们免于拐卖妇女罪的指控?从法条、司法口径和实际执行三个维度来看,结论是血亲不是免罪牌,但能否最终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取决于一个无法绕开的核心问题。
拐卖妇女罪的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这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修订刑法时确立,至今未被任何修正案修改,现行有效。
法条对拐卖妇女的定义非常直白: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该罪。条文中并没有出现“直系亲属除外”“父母免责”这类表述。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拐卖妇女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任何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这个罪的适格主体。血缘身份不构成法定的独立免罪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很明确。2026年4月,最高法发布依法严惩拐卖犯罪典型案例时,专门用李某会拐卖儿童案传递了一个信号:亲生父母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出卖多名亲生子女的,照样以拐卖儿童罪判刑十一年六个月。
最高法公开表态,坚决破除“父母卖子女不违法”的错误认知。
也就是说,在法律文本层面,亲生父母不享有任何特殊的刑事责任豁免。不存在“亲属间类似行为一概不适用拐卖罪”的专门例外条款。
从本案已公开的事实来看,三个客观要件是板上钉钉的:
辩护律师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空间。跨省挟持、限制人身自由,这件事放在任何国家、任何法律体系里,都不可能因为“这是我女儿”就变成合法的。你换成一个陌生人把别人家的女儿绑走20多个小时,没有人会讨论“这是不是家务事”——直接就是刑事案件。
但“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和“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两码事。后者的答案是确定的,前者的答案取决于一个更难证明的东西。
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行为上可以有大量重叠——都是把人控制起来、带走、限制自由。三者的分水岭不在“做了什么”,而在“为什么这么做”。
拐卖妇女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把妇女当作商品,以有偿转让的方式永久转移人身控制权。非法拘禁罪只要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的目的是强迫他人结婚或不结婚——行为终点是成婚,而不是完成交易。
回到本案。已公开的事实能证明:父母收了彩礼、中断女儿学业、雇人跨省挟持、目的是逼她回老家成婚。
但没有任何公开的供述、聊天记录、书面约定或者转账凭证能直接证明——父母是把女儿当作商品“交付”给男方以换取彩礼,还是一边收高额彩礼一边要保住对女儿的控制、把她绑回家当儿媳?
这两者的差距,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过一系列细节来判断的:
现有公开信息里,这两条线完全分不开。彩礼金额没有披露,彩礼的支付条件没有公开——是一次性付清、交付即到手,还是以结婚登记和婚礼为条件?父母在挟持行动后是准备把女儿交给男方、自己撒手不管,还是准备压着女儿去登记、婚后继续掌控她?这一切都没有答案。
因此,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本案已经满足了拐卖妇女罪的主体、对象和客观行为三大要件,但核心主观要件“以出卖为目的”缺乏足够公开事实支撑。这意味着,是否最终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取决于侦查阶段能否拿到证明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目前只能说——有可能构成,但无法确定。
这是最直观、也最让人感到无力的一部分。
近十年的公开裁判文书中,完全匹配“亲生父母+收取彩礼+挟持成年女性逼婚”情形的生效刑事判决,是空白的。
同类情形中,非父母亲属实施的、以收彩礼为目的转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嫁人的行为,已有判例明确以拐卖儿童/妇女罪定罪——比如2026年伯母赵某拐卖侄女案,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亲生父母出卖非婚生子女、以生育为获利手段的行为,也已有拐卖儿童罪的生效裁判。
但一旦绑架行为发生在一个“还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框架内,一旦行为人的目的被表述为“让女儿成婚”而非“把女儿卖掉”,实际的司法裁量就会往两个方向分化:
退一步讲,即便最后没能锁定拐卖妇女罪的主观目的,父母和三个雇工也绝非没有法律后果。把一个成年人违背意志按在车里、不让她离开、跨省控制20多个小时,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非法拘禁。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雇来的三个人一个都跑不了,属于共犯。挟持途中如果动了手、打出了伤,还要另算一笔。
这场事件的定性关键,其实不在“亲生父母能不能构成拐卖妇女罪”这个法理问题——这已经没什么好争的,不能因为是你生的就可以绑。真正的争点在于:法律能不能把“收高额彩礼逼女儿成婚”和“把女儿当商品出卖”区分开来,并且拿出足够硬的证据来支撑这两者之间的那条线。这条线一旦划不清楚,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退而求其次,用非法拘禁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兜底——但这个结果本身,就是对同样性质的暴力控制行为的一种降维评价。
深圳警方跨越两千多公里把人救回来,这一步走完了。能不能把一个18岁女孩被当街拖走的暴力行为,在法律上给出与其严重程度匹配的定性,得看公诉机关能不能从资金流向、微信记录和证人证言里,挖出那个关键的主观证据。
拿到了,就是拐卖妇女罪;拿不到,罪名就会轻一级——而这,同样是法律必须面对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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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褚辰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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