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7日,静安区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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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中午,张女士夫妇返回入住的本市Z酒店,清点留在房间的包内物品时发现:2100美元现金不翼而飞。张女士当即报警,静安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酒店公共监控很快锁定了重大嫌疑人——酒店客房服务员廖某。监控画面清晰还原了他案发前一晚的反常举动:正值晚班的廖某行至张女士客房门口,先是俯身趴在地上从门缝向内窥探,随后反复敲门、按门铃,确认房内无人后,使用酒店万能卡开门进入,短短3分钟便匆匆离开。接到酒店经理的通知后,廖某当日下午便回到酒店,随即被守候的民警依法控制。
到案后的廖某矢口否认盗窃事实,辩称自己是接到工作群指令前往房间“维修空调”,因在走廊听到空调异响才进入房间。面对侦查人员“为何趴地窥探门缝”“为何案发后将手机格式化”等关键质问,廖某要么前言不搭后语,要么以“不知道”含糊搪塞,始终坚称自己清白。
就在廖某以零口供对抗侦查之际,一条关键线索为案件撕开了突破口。客房服务员王某是廖某老乡,经廖某引荐于案发前一日才入职Z酒店,案发前二人共同租住于市区某宾馆。案发当日王某突然离开原住处,侦查机关敏锐察觉到异常,次日便在某酒店内找到王某。面对突然现身的侦查人员,王某当即和盘托出自己受廖某指使转移财物并抛入苏州河的事实。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并未依赖口供定案,而是围绕核心事实制发继续侦查提纲,逐项核实关键疑点:调取廖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廖某所在工作群的完整聊天记录、涉案客房的报修记录、王某从酒店到苏州河的沿途监控等,全方位构建证据闭环。
侦查的结果一一印证了犯罪事实:廖某早在2014年就曾以完全相同的手法,趁酒店客人外出之际盗窃现金3000元人民币,被南昌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案发当日,被害人张女士并未报修任何设施,工作群内也无任何维修指令,廖某进入客房毫无正当理由;公共监控清晰拍到王某在非工作时间先后出现在涉案酒店、苏州河边,行动轨迹与供述完全吻合。
随着证据体系不断夯实,廖某的心理防线逐渐松动,开始承认盗窃事实:先是承认偷了11张百元美金,把纸币撕碎冲进了马桶;后来又改口说偷了20张,指示老乡王某扔进了苏州河。供述反反复复,水分十足。
针对数额争议,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张女士与友人确认总金额的聊天记录,辅以张女士提供的两段视频——一段是出行前在家中清点钱款的画面,一段是案发当日再次清点的记录,完整印证张女士失窃的是21张百元美金,共计2100美元,按案发时汇率折算人民币约1.45万元,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尽管沉入苏州河的赃款最终未能打捞归案,但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盗窃实施过程、赃款转移轨迹、犯罪具体数额等核心事实均已清楚明白。
检察官最终查明,2026年2月下旬,廖某来沪打工,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入职Z酒店,后介绍老乡王某入职。案发前夜,廖某趁张女士夫妇外出、自己值晚班之机,在无任何工作指令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酒店万能卡潜入客房,从沙发上的包内抽取二十余张美金,得手后先将赃款藏匿于酒店杂物间。
次日值班结束后,廖某便将赃款带回二人共同租住的宾馆。
案发后,酒店经理第一时间询问廖某是否进入过该客房,廖某害怕事情败露,便指使王某将赃款送回酒店,放回22楼杂物间以掩人耳目。可王某携包裹抵达酒店后,发现现场已有民警开展调查,拆开包裹见里面是一沓黑绿色外币,立刻意识到这是来路不正的赃款。他随即向廖某通报现场情况,在廖某的远程指示下迅速逃离现场,沿路将包裹抛入苏州河中销毁罪证。作案后王某不敢停留,当即收拾行李逃离,准备另寻工作隐匿行踪。
检察官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已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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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偷了一万多要被判刑吗,偷了一万多会不会坐牢
内容投稿:邹小建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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