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同等的全卷阅卷权。但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把“尚未阅卷”理解为“现在什么也做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会见,是与当事人沟通;阅卷,是查阅办案机关的案卷材料。两者取得信息的方式不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会见时,律师可以听取当事人对事情经过的叙述,了解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讯问等情况,解释涉嫌罪名和相关程序,了解是否存在需要依法反映的权利受侵害问题。
这些工作并不是简单地传话。比如,当事人提出某段时间不在现场,律师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时间、地点及可能留存的客观材料,再判断如何依法核查、提出意见。这里说的是工作方法,不是任何真实案件的处理结果。
但当事人怎样讲述,与其他证据怎样记载,可能并不一致。律师听到一方陈述,不意味着已经看过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或者鉴定意见,更不能据此断言“证据肯定不足”或者“肯定能判缓刑”。
会见也有法定手续和例外。辩护律师依法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办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不能把这一许可要求套用到所有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阅卷起点,都是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不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也不是从批准逮捕之日起,更不必等到法院开庭。《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检察院已经介入”还不够明确。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与审查是否提起公诉,是不同的程序。家属需要请律师核实具体阶段,而不是仅凭材料送到了哪家机关,就认定已经具备阅卷条件。
侦查期间,律师可能已经阅读家属依法持有的合同、转账凭证等材料,或者依法了解了部分案件信息。这些可以成为分析线索,但不能据此说已经查阅了办案机关全卷,更不能把获悉部分信息当成掌握全部证据。
阅卷不只是把材料复制回来。律师需要核对指控涉及哪些行为、各项证据分别证明什么、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是否得到反映。
例如,一笔转账的时间和金额即使清楚,也不当然说明转账目的;一段聊天记录,还要结合上下文理解。具体怎样判断,需要看材料本身,不能用一个孤立片段替代全案分析。
此时再会见,可以围绕卷内记载与当事人陈述之间的差异继续了解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核实证据的程序依据
核实证据不是教当事人改口,更不是根据他人的证言编造一套说法。会见和阅卷都不能用于串供、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与律师沟通时,可以把问题落到具体工作上:
尚未进入审查起诉,不应仅因没有全卷就认定律师没有开展工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也可以进一步了解阅卷安排、材料核对进度及后续意见。会见次数、卷宗页数可以记录,但不能单凭数量判断工作质量。
家属提供材料时,应保留原始记录和完整上下文,说明来源,不自行删改、拼接,也不要替当事人与证人统一说法。
同时,律师负有保密义务。沟通办案进展,不等于可以把会见内容、案卷材料不加区分地转给所有亲友,更不宜拿到网络上公开讨论。《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对家属而言,值得追问的是:律师现在掌握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能够支持什么判断,下一步还需要核实什么。明确这些,比要求一次会见之后就给出确定结果,更有助于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作者:李鼎香律师
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具体案件应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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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见律师吗,侦查期间可以请律师见面吗
内容投稿:毛国中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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