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股权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几种:
1、一方获得股权,另一方获得对应的股权价款
2、双方各分得一部分股权,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以成为股东并且按照约定享有股权
3、将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出去,对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离婚时,对于挂名且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分红的股权,其分割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股权的归属判定
1. 若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该股权是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婚后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并且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或参与公司经营,那么该股权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 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没有特别约定为个人财产,即使未实际出资,也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方式,如一方取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或按一定比例分割股权。
2)分割方式的选择
1. 协商分割: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分割方式,如一方持有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 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股权的实际情况、双方对公司的贡献、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决。法院可能会考虑股权的潜在经济价值,如公司的发展前景、未来可能盈利等因素。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权的转让、分割等有特殊规定,且这些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离婚时需按照这些约定处理股权。
2. 股权的潜在价值:即使股权未实际出资,但如果其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如公司即将上市或拥有重要资产等,法院在判决时也可能会考虑对股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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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一致分配:
夫妻能自行商量股权归属和补偿等事宜,签订协议。
若涉及其他股东,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股东。
2.无法协商分配: 一方要股权,另一方要补偿,可评估公司股权价值,获股权方补偿对方。 双方都要股权,可竞价,出价高者得股权并补偿对方。 双方都不要股权,可拍卖、变卖股权,分割所得价款。✎刘某某1、姜某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刘某某1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姜某某未与刘某某1就股权分割事宜进行协商,更未经其他股东袁某某、刘某某2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就以要求持有公司股权、成为股东作为分割股权权益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1负担。
✎张某某、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四个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上,三位自然人被上诉人构成恶意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上诉人的利益是很明确的:
(1)三自然人转让股权的时间是2019年3月6日,而上诉人提起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的离婚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1月29日,离婚诉讼必然涉及财产分割,而当时抚顺海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同是黄某某个人独资,是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设立的,也是夫妻共同经营的,而且张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也主张了清算公司、分配经营收益。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吴某某、陈某某1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对半分割陈某某1登记在第三人鑫宝龙公司的70%的股权及收益(价值人民币700万元)归吴某某所有;
2、陈某某1、鑫宝龙公司、马某某、陈某某2协助吴某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021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1)闽030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予吴某某与陈某某1离婚,认定陈某某1持有的鑫宝龙公司的股份属于陈某某1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对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处理。
陈某某1、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马某某、陈某某2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吴某某办理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的变更登记手续,陈某某1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700万元由陈某某1与吴某某各占50%的份额,即陈某某1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50万元,吴某某在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3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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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夫妻离婚股权怎么分配,离婚中股权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黄成阳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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