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5月14日,母亲节来临之际,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举办监狱开放日暨“百位母亲进狱园”亲情帮教活动。(视觉中国|供图)
202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天开始施行。
5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刑法第17条第3款已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有条件地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这之前,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即使故意杀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这之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了。
但这一条文内容比较概括,实践中对部分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尤其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
应该说,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条款的正确实施。笔者就此进一步展开论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施行之前,现实生活中偶尔发生诸如13岁男孩杀死10岁女孩之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事件,这导致人们各种担忧甚至恐惧,同时引发对被害人深深的同情,因此,社会大众普遍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施行后,最具影响力的案例莫过于河北省邯郸市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案了。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他们当年都是13周岁,正是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后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最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规定》将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的抽象规定转化为统一具体可执行的办案规定和办案程序,主要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情节恶劣”应当综合审查判断。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了“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不过,“情节恶劣”是个抽象的、量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第12条对“情节恶劣”进行了细化,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根据审查的具体内容,综合审查判断的话,不仅可以判断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而且可以判断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人所负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而确定犯罪人刑罚的轻重。根据该《规定》,对共同犯罪,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例如,在河北省邯郸市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显然,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查判断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应成立故意杀人罪。不过,马某某行为的危害轻微,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最终,对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最终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核准追诉之前,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延长期限。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施行后曾有争议。《规定》第3条明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样的话,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他们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首先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拘留,这样人会被关进看守所。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3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显然,3天内无法完成核准追诉的流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依法可以延长至30天,也就是拘留最长可以延长至30天。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必须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一般是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两个月。根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两个月满还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毕竟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严重暴力犯罪,公安机关更可能采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非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容易被忽视,不过,《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为其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提供保障。
对于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规定》第8条和第9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援助律师持法律援助公函、会见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原件等材料可以去看守所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此外,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规定了核准追诉与不核准追诉的具体处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根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收到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必须把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已经不可能进行下去,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不核准追诉,并不否定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正是基于此,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作者系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刘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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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未成年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成年能拘留吗现在
内容投稿:任灵凝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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