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物面积计量规则,平屋顶屋高大于等于2.2米算全面积。
法律依据: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3、 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动迁房的层高标准并非全国统一,而是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地方政策与规划要求等。以下是对动迁房层高标准的详细解析:
1)建筑设计规范层面
1. 住宅设计规范: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 2011(2022年局部修订),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这一标准旨在保障居住的舒适度、采光通风及空间感受。
2.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2014(2018年版),高层建筑需满足更高的防火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配备和疏散通道设置等,这也间接影响了动迁房的高度设计。
2)地方政策和规划要求
1. 城市中心区域:因土地资源紧张,可能允许建设较高的动迁房,如高层住宅,但具体层数和高度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2. 郊区或土地资源丰富地区:可能倾向于建设多层或小高层的动迁房,以营造低密度的居住环境,层高和层数同样需遵循地方规定。
3)居住舒适度和功能性需求
1. 普通住宅层高:通常为2.8米左右,以确保居住舒适性和空间利用的合理性。
2. 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低于2.1米,且该区域面积不应超过室内使用面积的1/3,以保障主要居住空间的宽敞舒适。
拆迁房屋高度标准如下:
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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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层高标准是多少,拆迁楼层多高算一层
内容投稿:郑一志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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