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外情转账追不追得回来,核心判断标准就一条:这笔钱有没有实实在在的“对价”。没有对价的无偿赠与,法律上可以追回;有对价的——哪怕只是名义上的——就很难追。
张女士的案子就是这句话的完整注脚。丈夫8年婚外情,向保险业务员情人转账350多万,法院最终只认定89万需返还。剩下的260多万扣在了哪里,就是区分“什么能追回来、什么不能”的关键。
本案民事判决书落款页实拍
法院把转账分了三类处理,每一类对应一种裁判逻辑。
第一类,无合理交易背景的“裸转”——认定无效,全额返还。 2017年到2020年间,丈夫向情人转账的119.6万元中,扣除有借贷备注的19.9万后,剩余89.7万余元被认定为无效赠与。为什么?
因为这段时间的转账没有“运输费”等经营名义做掩护,也没有业务单据能证明对价,属于纯粹的无偿赠与。
标注有转账说明的520元转账详情页面
第二类,标注“运输费”、有形式合作的转账——不认定为赠与,暂不返还。 2021年到2024年间,两人合作运营汽车业务,情人买了两辆卡车挂靠在丈夫公司名下运营,期间转账多标注为“运输费”。
法院查明双方确实存在经营合作关系,且两人均表示“已不具备清算条件”——合作账目算不清,法院就不能直接把这期间的转账定性为赠与。这是本案260多万差额的主要来源。
第三类,有借贷备注的转账——不属赠与,另案处理。 涉及19.9万元,转账时备注了借贷含义,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赠与纠纷的审理范围,没有被纳入返还。
三类处理,核心逻辑一致:能证明或无法排除“有对价”的,法院不碰;完全无对价的,才认定无效赠与。
原则上,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这个法律基础很明确。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5年2月生效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情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
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检例第225号)甚至确立了“全额返还”原则——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没提分割请求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只返还部分,应当全额返还。
但问题在于,“赠与”必须先被认定为“赠与”,才能适用上述规则。
如果收款方主张这是“运输费”“工程款”“合作收益”,并且能拿出对应的业务单据、经营关系、合同框架,哪怕这些合作只是形式上的,法院就很难直接定性为“赠与”。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2026年7月的分析文章明确指出: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劳务报酬、代购垫付款、真实业务往来对价的,不认定为赠与,无需返还。
本案中,汽车运营合作关系就是这道防火墙。法院即使认定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也没法绕开形式上的经营合作,把标注“运输费”的转账直接定性为赠与——因为合作账目算不清,不等于不存在合作;存在合作,就不等于无偿赠与。
跳出本案,更高层面的规则是:有“对价”或能切割出“非共同财产”属性的钱,都不在追回范围内。
真实借贷,需满足双重要件。 西安一个判例说得很清楚:仅口头约定、没有借贷核心要素(金额、期限、利率)合意的,不被认定为借款;但双方就借款有明确合意、且有实际还款行为佐证的,可以排除赠与性质。
婚前个人财产处分,部分地区不支持追回。 宁波的裁判口径显示,如果赠与资金能与婚内共同财产完全切割、确属赠与人婚前独有财产的,部分法院不支持原配追回这部分资产。但这个口径不是全国统一,存在地区差异。
向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给付,不属于规制范围。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的解读明确指出:单方慈善捐赠、向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抚养费给付,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情形。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是赠与。
举证不足的风险。 如果原配只能拿出转账流水,没有聊天记录、亲密照片等证据证明不正当关系,收款方以“项目合作预付款”等正常经济往来抗辩,法院可能驳回返还请求。柳州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原配只持有54万购房转账流水,没有关系证据,最终败诉。
二人往来的亲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最高检的指导案例说“全额返还”,但地方实操中普遍存在“部分返还”的实际情况。
山西泽州一个案例,男方累计转出48万,法院扣减了第三者反向转账7万、双方共同日常消费、男方个人同居期间生活费后,只判了返还31万。成都一个案例,男方转了3万多,扣减房租、工程款后只返还15564元。
浙江的部分法院更严格,不支持第三者以“共同经营”为由在本案中抵销返还金额,但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这种落差不是因为法官“不依法”,而是因为一旦双方存在真实的共同生活、经营、消费,法院就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哪些是“赠与”,哪些是“共同生活成本”?
法律条文说无效赠与应全部返还,但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读中也承认,双方已经共同消费的部分是否应当扣减,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张女士的丈夫通过情人所在的保险公司,累计投保了50多份保单,总保额超1100万元,已缴保费500余万。但这部分保费纠纷,法院在本案中完全没有处理,仍在另案诉讼中。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柳州分局信访答复意见书
截至当前,国内尚无针对婚外情人收取保费、佣金直接认定为无效赠与的生效裁判,这部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张女士的诉讼,还在继续。
回头来看,这个案子给出的答案很清晰:转账能追回的前提,是它必须是一笔“无对价的、纯粹的无偿赠与”。 一旦有了“运输费”“借贷”“合作收益”这些名义——哪怕只是形式上的——法院就很难越过“是否存在对价”这道门槛,把这笔钱纳入无效赠与的范围。
而对价是否真实、合作是否牟利,那是另一场官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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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婚外情给对方的钱能要回去吗,婚外情财产怎么追回
内容投稿:沈峰泽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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