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实际用工的非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因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下用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谢某练于2015年10月入职深圳市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6年10月26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与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劳动合同。某互联网金融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一致,均属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子公司,两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存在人员重合情况。通某练入职后主要处理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同时也处理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和某实业公司的业务,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一直未发生变化。谢某练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由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其余时间由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某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谢某练于2016年3月6日签订《孕期女职工之协商意见书》.约定谢某练产假期间的工资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发放期限3个月(90天)。双方又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谢某练从2017年7月1日至9月13日按全月薪资80%发放,之后按协议约定的标准发放。谢某练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休产假,其分娩方式为剖官产。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谢某练产假期间共发放了三次工资
分别为8536.99元、8536.99元、4767.38元。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主张谢某练的产假天数应为178天,已足额支付谢某练产假工资。2017年12月中句,某实业公司通知谢某练于2017年12月26日返岗上班。
谢某练于2017年12月11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确认与某互联网金融公司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今(2017年12月11日)因事实用工形成劳动关系
2.确认与某互联网金融公司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今(2017年12月11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437.4元(自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4.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法定产假208天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4765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以月工资10475.3为标准计算);5.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188元(2017年12月26日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委依职权追加某电子商务公司为第三人。谢某练同意依法追究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律责任。案件经过仲裁,各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民事诉讼。谢某练在一审时追加某实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后案件经过一审,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13950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
1、美于谢某练依法享有的产假工资数额问题,其一。关于谢某练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标准待遇,即享受产假以其前12个月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待。双方达成的《孕期女职工之协商意见书》《协议书》中关于降低女职工产程期间的工资待遇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谢某练要求以其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0475.3元作为其产假工资标准理由成立。其二.关于谢某练享有产假工资待遇的起止时间认定,谢某练于2017年7月1日起休产假。为剖官产。在产假期间。谢某练于2017年12月11日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于2017年12月26日增加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因其已于2017年12月26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故谢某练关于2017年12月27日之后的产假工资待遇于法无据。
2、关于混同用工工作年限问题,由于某互联网金融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对谢某练混同用工事实。故谢某练在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向谢某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188元(10475.3×2.5)。
3、关于某实业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对一审判令其对某电子商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异议,某实业公司上诉主张谢某练在仲裁阶段未列其为被申请人,一审期间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对某电子商务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仲裁前置程序规定。由于某实业公司在一审阶段认可对谢某练存在混同用工行为,虽然谢某练在一审才将某实业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但因本案劳动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在查明案情情况下判令某实业公司对某电子商务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
4、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谢某练于2015年10月27日入职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其与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后与某电子商别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劳动合同。某联网金融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同为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两家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监事存在重合情形,两家公司存在对谢某练混同用工并交又加谢某练发放工资以及购买社保的事实。由于关联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混同、交叉用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实质响。谢某练入职后从事的工作包括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其应对某互联网金融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对其混同用工知情并认可。由于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期间谢某练已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已得到明晰和保障。本案亦无证据显示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对谢某练混同用工存在恶意,故对谢某练诉请其在上述期间与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惩罚性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某电子商务公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练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39320.88元以及师费4720元
2、某电子商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188元
3、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某实业公司对某电子务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作者:
郑州劳动法律师李超锋
股东关联企业众多可能引发多重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1)民事责任风险
1. 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若关联企业间存在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导致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法院可判令关联企业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财务账户一致,无法区分各自财产时,一方债务无力偿还,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关联交易损害赔偿: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若违反法律或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实施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如上市公司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转移优质资产,导致资产流失、股价下跌,应赔偿受损股东。
3. 债权人撤销权: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例如,企业明知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且无力偿还,却以低价转让核心资产给关联方,债权人可诉诸法院撤销此转让行为。
2)行政责任风险
1. 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需充分、准确、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未履行此义务者,将面临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2. 不正当竞争处罚: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如联合操纵市场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将受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3)刑事责任风险
1. 职务侵占罪:关联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构成职务侵占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2. 逃税罪:关联企业通过虚构交易、转移定价等手段逃税,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构成逃税罪,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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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东关联企业很多会造成什么后果,关联企业混同会面临什么后果”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责任的法律规定,税务局对关联企业人员混用认定
内容投稿:方浩
内容审核:崔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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