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12岁女童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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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2岁女童犯什么罪

猥亵儿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法定刑分两档: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保护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男童与女童同受保护。构成本罪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不要求与儿童发生身体接触,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配合,也不影响犯罪成立。本罪的法定刑里没有拘役、没有管制、没有罚金,第一档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一旦定罪,除缓刑外几乎没有更轻的刑罚出口。案件最终走向取决于儿童的年龄、猥亵的方式与所侵害的身体部位、人数与次数、行为发生的场所、行为人与儿童之间有没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关系、造成的后果,以及在案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其中任何一项事实单独拿出来,都不足以决定结论。

一、先按这五步判断案件走向

本罪的判断顺序与财产犯罪不同,没有可以套用的数额线。下面五步按由前到后的逻辑排列,前一步不成立的,后面几步就没有讨论意义。

第一步,确认被害人在行为发生时是否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已满十四周岁的,猥亵行为要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强制猥亵罪处理,且需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年龄以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跨越十四周岁生日的连续行为要分段评价。同时要核对行为人对年龄有没有认识,这直接影响是否成立本罪。

第二步,确认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要从主观动机与客观表现两方面判断: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动机,客观上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厌恶感。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是判断的重要依据。侵害脸部、背部、胳臂等性象征意义以外部位的,认定为猥亵应当慎重。

第三步,确认有没有升档到五年以上的四种情形。这一步决定量刑档次,落差很大。第一档的量刑起点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第二档的量刑起点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四种情形是否成立,要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逐项对照,不能凭直觉。

第四步,确认有没有从宽、从严情节以及缓刑空间。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赔与谅解都可能影响量刑,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也要从严把握。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有讨论缓刑的前提。

第五步,确认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以及刑罚之外的后果。拍摄、传播猥亵影像的可能另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罪,需要数罪并罚;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能与故意伤害罪竞合。此外还有从业禁止、禁止令、教师资格丧失、犯罪记录查询等刑罚之外的后果,这些后果在很多案件里比刑期本身影响更久。

二、什么行为才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一)法条与保护对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款所称儿童,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分性别。案例库中的入库参考案例既有女童被害的,也有男童被害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明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6)就是托管班经营者对八名不满十二周岁男童实施猥亵的案件,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元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12)被害人是二十名男童。案例库在该案的裁判要旨中指出,猥亵男童的案件往往因社会认知等原因更不易被发现,这一点在赵某明案的裁判要旨中同样有明确表述。

本罪的法益是儿童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刑法拟制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没有性同意能力,因此儿童的同意在本罪中不产生任何出罪效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水、刘某一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2)中,被害男童在猥亵过程中积极配合甚至主动,法院仍然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理由就是儿童不满十四周岁,刑法拟制其无性同意能力,其配合不能使猥亵行为合法化。

(二)猥亵行为的判断

刑法没有列举猥亵的具体方式,需要结合个案判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7)给出了目前较为完整的判断框架: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从客观方面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时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侵害脸部、背部、胳臂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部位,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

按照案例库反映的裁判立场,猥亵行为在方式上有很宽的外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5)的裁判要旨概括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者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高某水、刘某一案进一步确认,行为人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男童对行为人本人实施肛交的,同样成立猥亵儿童罪。

不接触身体也可能成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5-14-1-185-005)中,小区保安将两名六周岁女童诱骗至楼梯间,用手机播放淫秽视频,当着儿童的面裸露下体手淫,并要求儿童模仿视频中的动作,两名儿童均未答应。法院认定这类行为虽未直接接触儿童身体,但明显以满足变态性欲、性刺激为目的,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主观方面

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须认识到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第十七条为年龄明知提供了判断规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实践中判断明知,主要靠聊天记录、就读年级、称呼、备注等客观证据。高某水、刘某一案中,被告人手机微信对被害人的备注为十三,被告人还向同案人说明被害人是初中生,法院据此认定二被告人对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均属明知。被告人以看不出对方年龄为由否认明知的,需要有证据支持,仅凭辩解本身不能推翻在案的客观印证。

不要求以性刺激为唯一目的的证明。吴某某案中,被告人以对孩童的喜爱作辩解,法院结合其在半年多时间内还以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的方式猥亵其他多名女学生这一事实,认定其亲吻脸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刺激、满足性欲动机,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可见主观动机的认定要放在行为人的全部行为中考察,不能孤立看单一动作。

(四)本罪不要求什么

不要求暴力、胁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4)明确指出,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通过网络以引诱的手段隔空猥亵儿童,表面上被害人自愿为之,实质上是行为人利用了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特点,仍然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不要求造成可鉴定的伤害后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9)的裁判要旨写明,隔空猥亵儿童,不论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造成了实际后果,是否有强制,均不影响猥亵儿童罪的成立。伤害后果影响的是量刑档次,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教师、保安、托管人员实施本罪会带来从严处罚和从业禁止的后果,但陌生人、邻居、亲属同样可以构成本罪。身份影响的是量刑与刑罚之外的后果。

不要求被害人报案。本罪是公诉案件,儿童及其监护人无权撤案,也无权通过和解使案件终止。谅解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四种升档情形的认定口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后半段规定的四种情形,是把法定刑从五年以下提到五年以上的分界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对其中两项作了细化,另两项主要由司法文件与裁判规则填充。以下逐项按规则、意义、限制三层说明。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

规则上,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这一项在实践中最常出现,也最容易被机械适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柴某殿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7)对此作了限缩。该案被告人伪装成未成年男性,诱骗两名十一岁、十二岁女童建立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在遭拒后又以曝光裸照、告知家长、实施强奸相威胁,要求继续发送自拍照片与视频,其中一名被害人发送至少一次,另一名至少九次。公诉机关认为构成多次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案例库提炼的规则是:隔空猥亵具有非接触性特点,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复杂,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也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者三次以上,就认为构成加重情节而在五年以上量刑;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还应当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

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次数不是自动的升档开关,尤其在隔空猥亵案件中,同一被害人短期内多次发送照片,与对多名儿童长期实施接触型猥亵,危害程度并不相同。

限制在于,柴某殿案是隔空猥亵案件,法院同时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这条规则不能反过来用于接触型猥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18-1-185-001)显示了相反方向的审查: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被告人多次猥亵儿童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法院认为除已认定的两次外,被害人陈述的长期多次猥亵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被害人对开始时间、补课时间等陈述前后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多次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维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原判。次数是需要逐次达到证明标准的犯罪事实,无法逐次证明的次数不能计入。

(二)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这一项在案例库中出现频率最高,争议也最集中,主要围绕公共场所与当众两个要素。需要注意,本项的条文表述要求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本身并不当然升档。

公共场所的范围。高检发〔2023〕4号第十八条列举了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案例库进一步扩展了理解。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海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2)认为,教室、办公室、停车棚、运动场馆、图书馆等校园组成部分虽然由学校师生或者特定师生使用、存在一定封闭性,但并不属于私人场所,在校师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均可进入,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5-14-1-185-002)认为,游乐场的厕所过道对大众开放,随时可能有人往来;团体专门包乘的大巴车虽然只乘坐培训中心的师生,但并非私人场所,供多数人使用,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两处均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

当众的判断。高检发〔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吴某某案对这一规则作了空间上的限定:其他在场的多人一般要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地点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行为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卢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10)进一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隐蔽条件,但只要猥亵行为能够被在场多人看到,就不影响当众情节的认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清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8)持同样立场。

情节恶劣的补充判断。田某某案的做法可供参考:负有教育职责和特殊监护职责的人员,一天内两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抚摸其胸部、阴部等隐私部位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终身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

需要留意的边界是,当众的认定放宽到不要求实际看到,已经使升档门槛比字面含义低。正因如此,吴某某案特别说明了立法理由:当众实施既冒犯普通公民最基本的性羞耻心和道德情感,更重要的是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更严重、社会影响更恶劣,才需要配置更高的法定刑。脱离这一实质根据,把只有一两名成年人在场的私密空间也解释为公共场所,缺乏依据。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法释〔2023〕3号第七条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这一项的意义在于把心理伤害纳入了评价范围,第三项的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并不限于人身损伤。高检发〔2023〕4号第二十八条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收集能够证实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心理状况或者行为表现的证据,被害人出现心理创伤、精神抑郁或者自杀、自残等伤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检查、鉴定。

限制在于,第三项属于兜底条款,适用时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通常表现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心理评估材料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华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5-14-1-185-004)中,三名被害幼女经医院检查均诊断为外阴炎,其中两人经鉴定尚不构成轻微伤,该案最终按其他情形认定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仅有笼统的情绪不好、性格变化的陈述,没有专业材料印证的,一般不足以单独支撑这一项的成立。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法释〔2023〕3号第八条列举了四项: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一项是本罪与强奸罪的重要分界。对不满十四周岁女童实施插入式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以生殖器侵入男童肛门、口腔,或者以手指、物品侵入女童生殖器、肛门的,仍属猥亵,但按本项升档。赵某明案中被告人以生殖器侵入男童肛门,辛某元案中被告人对二十名男童实施生殖器侵入肛门等猥亵行为,两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第三项针对影像资料。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于某杨猥亵儿童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入库编号2024-04-1-185-001)中,被告人用药物使继女昏睡后实施猥亵并拍摄照片,又将猥亵过程配以文字发布到色情网站,帖子点击量达45.3万次,暴露被害人身份,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符合法释〔2023〕3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蒋某某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事实综合判断。第四项是兜底项,不能用来把已经被前三项或者其他升档情形评价过的事实再评价一次。

四、隔空猥亵与网络猥亵

通过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型猥亵,在案例库的二十七件猥亵儿童罪入库参考案例中占了七件,是本罪近年增长最快的类型,也是规则变化最集中的部分。

(一)现行规范依据

法释〔2023〕3号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该解释出台之前,实践已经形成一致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确立的要旨是: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办案应当参照的案例,对人民法院不具有参照效力,其效力层级与司法解释不同,不能与司法解释并列引用。骆某案援引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已经废止,现行依据是法释〔2023〕3号第九条与高检发〔2023〕4号。

(二)案例库确立的三条判断规则

不接触身体不影响本罪成立。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顾某军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3)中,被告人通过班级群添加其子同班多名女同学的微信、QQ,多次向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送淫秽表情、视频及本人手淫视频、生殖器照片,并采用威胁、引诱手段索要私密部位照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案裁判要旨指出,被害人裸照或者不雅视频被行为人掌握后,一方面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一方面易被行为人用于胁迫继续实施猥亵甚至强奸,对被害儿童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

儿童自愿不产生出罪效果。杨某某案的裁判要旨写明,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性自我保护能力弱,不具有性自主意识或者性同意能力,行为人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非接触式观看儿童私密部位、诱使儿童发送自己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虽无实际身体接触,且儿童有时是自愿甚至主动配合,仍会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商某案的表述同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6-1-185-001)确认,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给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升档情节的适用要审慎。柴某殿案已如前述,隔空猥亵不宜一概入刑,也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达到三人或者三次以上就升档。这是本类案件量刑上最需要争取和审查的部分。

(三)与其他网络犯罪的关系

隔空猥亵往往伴随影像的保存、传播与买卖,需要分别评价。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叶某林猥亵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11)中,被告人诱骗五名幼女拍摄并发送暴露隐私部位的视频或者照片,又将其中部分与网络下载内容一并向多人售卖,违法所得1.3万余元,经鉴定认定为淫秽物品的视频五十八个、照片两张。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罚金出现在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罚中,猥亵儿童罪本身不判处罚金。合并执行的判决书上写有罚金的,并不意味着猥亵儿童罪可以判罚金。

五、罪与非罪的界分

(一)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分

并非所有猥亵儿童的行为都构成犯罪。2025年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意味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猥亵儿童行为,可能按治安违法处理。

吴某某案列出了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的五个因素: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这五个因素是综合判断,任何一项都不能单独决定结论。吴某某案中,被告人亲吻被害人脸部的行为单从侵害部位看并不属于典型的猥亵方式,法院之所以仍认定为猥亵犯罪,是因为其在半年多时间内还对多名女学生实施了将手伸进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的猥亵,据此认定其亲吻脸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刺激、满足性欲动机。反过来说,单次、短暂、部位不具性象征意义、又无其他情节佐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应当慎重。

(二)与正常照料、管教、医疗行为的界分

家长、教师、医护人员在照料、体检、管教过程中接触儿童身体,属于正常行为,缺少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动机,不构成本罪。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方式、场合是否符合照料或者诊疗的通常做法,以及有没有其他事实反映出性动机。

张某某案(入库编号2024-18-1-185-001)提供了一个反例。被告人辩称隔着裤子拽被害人生殖器是为了提醒其集中注意力,法院认为依据常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提醒不会也不应采取拽被害人生殖器的方式,该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与常理相悖,不予采信。可见以管教为名的辩解,要经得起通常做法的检验。

(三)证据不足与事实不清

事实存疑同样导向无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6)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与关键证人均为未满五周岁的幼儿,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尚不完全,另一名证人系被害人舅妈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被告人始终否认,据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一案例的价值在于展示了同一组证据在两级法院之间的评价差异,也说明猥亵儿童案件的证据审查有其难度。它不能被理解为幼儿陈述一律可以采信或者一律不可采信,第十一章会具体说明审查的着力点。

六、既遂、未遂与共同犯罪

(一)既遂与未遂

本罪属于行为犯,猥亵行为实施终了即为既遂,不以行为人达到性满足为标准,也不以造成可见后果为标准。接触型猥亵通常在实施猥亵动作时即告既遂。

隔空猥亵的既遂标准由骆某案(检例第43号)确立。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网络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只认定其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见面准备实施猥亵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改判有期徒刑二年。据此,行为人已经获得并观看儿童裸露照片、视频的,属于既遂;已着手实施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得的,属于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骆某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其效力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不同,人民法院并无参照义务。案例库收录的二十七件猥亵儿童罪入库参考案例中没有指导性案例,均属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

(二)共同犯罪

多人共同实施猥亵,或者一人介绍他人对儿童实施猥亵的,成立共同犯罪。高某水、刘某一案中,高某水单独或者介绍刘某一先后三次对被害男童实施猥亵,法院认定被告人介绍他人对不满十四周岁男童实施猥亵的,构成猥亵儿童罪,高某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刘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聚众猥亵儿童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升档情形之一。聚众通常理解为纠集三人以上共同实施,具备该情形的,各行为人均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的,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从犯地位需要有具体的分工、地位、作用方面的事实支撑,仅以听从安排、参与程度较浅为由主张从犯的,通常难以成立。

七、法定刑、量刑起点、缓刑与刑罚之外的后果

(一)两档法定刑的特殊之处

与多数常见罪名相比,本罪的法定刑有三个特点,直接影响可以争取的处理结果。

没有拘役和管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档只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同条第一款的强制猥亵罪不同,后者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本罪一旦定罪,最低的主刑就是有期徒刑,无法通过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来减轻实际服刑影响。

没有罚金。第二百三十七条没有规定附加罚金。因此不存在单处罚金的处理方式,也不能通过缴纳罚金换取从轻。判决书中出现罚金的,来自并罚的其他罪名。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践中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本罪被告人适用了这一附加刑,赵某明案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辛某元案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是可以适用的裁量规则,并非应当适用。

(二)量刑起点与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24〕13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把猥亵儿童罪列入其规范的七个罪名之一。该文件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之一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该文件同时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文件附则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地实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就广东而言,截至目前未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印发针对法〔2024〕132号的实施细则。广东现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对应的是上一版的常见犯罪范围,其中不含猥亵儿童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同样不含本罪。因此在广东办理本罪案件,量刑依据是法〔2024〕132号的全国幅度,具体标准仍应以案发地法院的现行做法为准。

广东法院审理的三件入库参考案例可以作为量刑幅度的直观参照:赵某明案(佛山中院二审,2024-02-1-185-006)对八名男童长期实施包括生殖器侵入肛门在内的猥亵,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吴某某案(深圳中院二审,2023-02-1-185-007)对多名不满十周岁女学生在教室当众多次猥亵,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柴某殿案(广州南沙区法院一审,2024-02-1-185-007)隔空诱骗两名幼女发送裸露照片视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这三件案例反映的是各自案情下的处理结果,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

(三)缓刑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只有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才可以宣告缓刑。本罪没有拘役,因此实际上只有量刑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才有缓刑空间。

在此基础上,法〔2024〕132号要求对本罪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需要区分的是,法释〔2023〕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该款针对的是强奸罪,并未直接涵盖猥亵儿童罪。本罪缓刑从严的依据来自法〔2024〕132号。这一区别在辩护和量刑说理中都有实际意义,不应混用。

法释〔2023〕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追诉时效

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本罪第一档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落入十年这一档;第二档的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落入十五年这一档。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曾经报案未获立案的,这一条是重要的救济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于民事时效规则,不能套用于刑事追诉时效。

(五)从业禁止与教师资格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重要后果,且存在两条并行的法律路径,适用条件和期限都不同。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是可以适用的裁量规则。法释〔2023〕3号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职业禁止。该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两条路径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显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1)的裁判要旨明确:对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等犯罪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是否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均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受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关于三年至五年期限的限制;裁判文书除援引刑法条文外,还应当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的范围。法发〔2022〕32号第九条规定,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的,参照该意见执行。张某某案(入库编号2024-18-1-185-001)据此认定,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家教的人员属于教职员工。蒋某华案的被告人是幼儿园聘任的保安,同样在范围之内。

教师资格的丧失。法发〔2022〕32号第二条援引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由于本罪最低主刑就是有期徒刑,被判处本罪的人一律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

判决之后的落实。法发〔2022〕32号第五条要求,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5-005)的裁判要旨强调了这一送达与告知环节,以确保禁业要求落到实处。

八、可能从宽处理的事实

下列情节可能带来从轻、减轻处罚,但没有一项是自动生效的免责条件,且本罪属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数从宽情节的适用幅度都要从严把握。

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叶某林案对自首的实质要件作了限缩: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删除手机相册内所有视频、照片以及聊天记录后才前往公安机关,法院认为其虽然形式上符合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条件,但实质上系毁灭证据、逃避侦查和审判,缺乏自首要求的主动性、自愿性等实质要件,不构成自首。删除电子数据以求脱罪的做法,既拿不到自首,还可能被作为从重情节评价。

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杨某某案的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高某水、刘某一案中两名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

认罪认罚。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元案是不予从宽的典型:该案裁判要旨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不等于一律从宽处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该案被告人长期多次猥亵二十名男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退赔与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可以酌情从宽的量刑情节。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程某某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某案(入库编号2024-18-1-185-001)中,被告人家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监护人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需要清楚的是,谅解不能使案件撤回,也不必然带来缓刑,本罪是公诉案件,被害方无权决定是否追究。

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骆某案(检例第43号)显示,隔空猥亵中行为人已获得并观看儿童裸露影像的属于既遂,未遂的空间比通常想象的窄。

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张从犯需要有具体分工、地位、作用方面的事实支撑。

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犯罪负刑事责任,其中不包括猥亵儿童罪。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不负本罪的刑事责任,可以依照该条第五款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检发〔2023〕4号第二条第三项确立了双向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九、可能从重、升档以及构成数罪的事实

需要区分三类不同性质的事实:升档情形改变的是法定刑幅度,从重情节在既定幅度内影响量刑,数罪并罚则是另外定罪。三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种升档情形。见本文第三章。这四种情形一旦成立,法定刑从五年以下直接提到五年以上,量刑起点从一年至三年提到五年至七年,是本罪最需要认真审查的部分。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法释〔2023〕3号第十五条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程某某案的裁判要旨指出,监护人、教师、教练、救助人、保姆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严惩并适用从业禁止。赵某明案的裁判要旨同此。需要说明的是,法释〔2023〕3号对猥亵儿童罪没有像对奸淫幼女那样规定专门的从重处罚幅度条款,特殊职责在本罪中主要通过量刑情节和从业禁止发挥作用。

手段和对象方面的从严因素。采取胁迫手段实施猥亵、对低龄儿童实施猥亵、对农村留守儿童或者存在身心障碍的儿童实施猥亵、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被害人,实践中都作为从严处罚的因素。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属于反映人身危险性的重要事实。

累犯与前科。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依照刑法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法释〔2023〕3号第十条规定,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的并罚。于某杨案对此作了完整说理。该案被告人猥亵继女后拍摄照片,配以文字发布到色情网站牟利,暴露被害人身份。法院认为,其拍摄、制作淫秽照片并传播的行为同时符合侮辱罪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应当择一重罪,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再与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叶某林案的处理思路相同。

与网络直播型犯罪的择一重处。法释〔2023〕3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并罚。高某水、刘某一案中,高某水另将一名十六岁被害人约至他人住处共同发生性行为,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与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外国人犯本罪的附加后果。高检发〔2023〕4号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处刑罚时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减刑假释的从严。高检发〔2023〕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这一条影响的是判决之后的服刑安排。

十、与相近罪名的界分

强制猥亵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本罪的核心区别在被害人年龄以及是否需要强制手段。被害人年龄跨越十四周岁的连续行为,应当分段评价,分别适用两个罪名或者按其中一罪从重处理,具体处理需要结合行为的连续性判断。

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插入式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不再评价为猥亵。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中,被告人对多名幼女分别实施奸淫与猥亵,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男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性侵害,均不构成强奸罪,按猥亵儿童罪处理,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的按法释〔2023〕3号第八条第一项升档。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主体是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行为是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案例库中该罪只有一件入库参考案例,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入库编号2024-02-1-183-001)。该罪与本罪的对象年龄不重叠,实践中主要是与强奸罪的界分问题。法释〔2023〕3号第六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组织淫秽表演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与本罪的处理关系已由法释〔2023〕3号第九条第二款明确,即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猥亵行为与制作传播行为是可以分别评价的两个行为,通常数罪并罚,于某杨案、叶某林案均是如此。

侮辱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于某杨案确认,猥亵后制作淫秽影像并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同时符合侮辱罪的构成,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理。

拐骗儿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行为是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以拐骗方法把儿童带离后又实施猥亵的,通常按数罪处理。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该罪,与本罪的区别在于是否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高某水、刘某一案是两罪并罚的实例。

十一、证据审查的着力点

猥亵儿童案件的证据结构有其固有特点:行为隐蔽,通常没有目击证人和监控,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害儿童的陈述,被告人零口供的比例很高。案例库二十七件入库参考案例中,有八件的裁判要点直接指向证据审查或者零口供案件的事实认定,其中包括唯一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例。以下按待证事实分三组说明。

(一)猥亵行为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5-14-1-185-001)中确立的审查框架,是目前效力层级最高的表述。该案裁判要旨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证明标准;比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对性侵过程的陈述是否自然、稳定、连贯,语言表达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水平,以及是否具有非经历不可知的细节等。

该案被告人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兼职美术教师,被害人是九岁男童,被告人始终否认猥亵。法院从五个方面展开审查:报案是否及时、案发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有无诬告陷害的可能;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课堂表现、离开教室原因等情节的供证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人印证;被告人的无罪供述前后是否反复、矛盾、不合常理;申诉阶段提交的材料是否构成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维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原判。

张某案还确立了申诉阶段的审查规则: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申诉案件应当格外慎重,要根据案发当时的在案证据认定;要充分认识到此类案件中言词证据容易发生改变的客观情况,对于证据发生变化的,判断时仍应结合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形和被害人身心特点,综合审查判断在案陈述是否客观、真实。

(二)被害儿童陈述的采信

高检发〔2023〕4号第三十条是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直接依据: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未成年被害人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准确客观认定。

案例库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几条操作性规则。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左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4)针对一对一证据格局,要求着重审查双方言词证据的具体内容和稳定性,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认定;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连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3-02-1-185-001)要求结合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报案经过、被害人及其家人案发前后反应、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和认知能力、陈述与传来证据是否一致综合判断,尤其在被告人提出被害人系诬告陷害的辩解时。蒋某华案要求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结合案发经过、犯罪后果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

林某某案对幼儿陈述的证据能力给出了明确态度:在猥亵幼儿案件中,只要被害幼儿所述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该案同时提示要审查报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注意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债务关系,以判断有无诬告、陷害的可能。

(三)零口供案件的事实认定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5-07-1-185-001)的裁判要旨概括为:对于猥亵儿童等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犯罪行为,在被告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用性,围绕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该案被告人在各诉讼环节均不供认或者只供认部分事实,庭审后否认全部事实,案发场所无监控视频,法院仍认定其多次猥亵十四名幼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禁止其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职业。

唐某清案补充了两条: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应当综合审查报案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当,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疑点和不能排除的矛盾点;对案发经过自然的案件,综合考虑被害人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精神状态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认为其陈述真实可信、能够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即使被告人不供,仍可认定猥亵事实。

林某某案就多次猥亵情形下的供证矛盾给出了处理方法:即使供证之间对猥亵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细节不能一一对应,只要在存在猥亵事实这一主要事实方面能够相印证,也不影响对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在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形成一对一且存在矛盾,或者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当着重考虑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如果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能起到补强作用、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认,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

(四)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取证程序有瑕疵的,会直接影响事实认定,这是辩护和审查的重要着力点。张某某案(入库编号2024-18-1-185-001)是典型:法院依据高检发〔2023〕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指出,该案被害人陈述笔录存在取证不及时、询问时被害人面部被部分遮挡、第二份笔录缺乏同步录音录像等不规范情形,一定程度影响对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判断,结合该节事实缺乏非亲历不可知细节、陈述前后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等因素,认定长期多次猥亵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案同时强调,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既要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要结合经验常识,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逻辑分析,同时避免机械理解适用印证证明模式。

应当核对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高检发〔202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询问场所、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全程不间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诱导、记录应当保持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不得随意加工或者归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具有特殊性、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应当及时通过人身检查、现场勘查等方法固定证据。

电子数据是隔空猥亵案件的核心证据。高检发〔2023〕4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及时调取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手机支付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保管不善灭失的,应当向原始数据存储单位重新调取,或者提交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性恢复、修复。第二十二条还要求,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案件,符合并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并案侦查。这意味着此类案件的事实范围可能在侦查中扩大。

十二、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反映的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猥亵儿童罪项下共收录二十七件入库参考案例,其中包括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本章按争议类型分六组编排,每案写明关键事实、裁判结果、可提炼的规则以及不能机械类推的边界。这些案例用于说明规则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不能据以推算某类案件的普遍刑期。前面各章已经引用过的案例,此处补充其事实与结果,避免重复论述规则本身。

(一)罪与非罪、证据不足与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吴某某猥亵儿童案(2023-02-1-185-007)。小学语文教师在半年多时间内利用管理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管理纪律的三名七岁女学生叫到讲台,将手伸进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另多次以亲吻脸部的方式猥亵一名八岁女学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八年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猥亵违法与猥亵犯罪的五项区分因素,以及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空间限定。边界在于,该案认定亲吻脸部构成猥亵,是建立在同一被告人还实施了多起典型猥亵行为这一前提之上的,单独的亲吻脸部行为不能据此一律入罪。

林某某猥亵儿童案(2023-02-1-185-006)。代售店经营者被指控趁四名幼儿在店内玩耍之机,将一名四岁女童抱至店内床铺实施猥亵,被被害人舅妈当场发现。一审法院以幼儿辨别是非和表达能力尚不完全、证人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被告人始终否认为由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可提炼的规则是幼儿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条件,以及间接证据的补强作用。边界在于,该案是两级法院对同一组证据得出不同结论的案例,它说明的是审查方法,不能被援引为幼儿陈述一律可采或者一律不可采。

张某某猥亵儿童案(2024-18-1-185-001)。某医药公司职员同时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家教,两次利用补习之机在被害男童家中以捏、摸生殖器的方式实施猥亵,案发后家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监护人谅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与抗诉,维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职业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取证程序不规范会影响事实认定,缺乏印证的长期多次猥亵不予认定。边界在于,法院不予认定的只是超出已查证两次之外的部分,已查证部分的定罪并不因程序瑕疵而动摇。

(二)行为定性与隔空猥亵

周某猥亵儿童案(2025-14-1-185-005)。小区保安趁帮两名六周岁女童找皮球之机将其诱骗至楼梯间,播放淫秽视频、当面裸露下体手淫并要求儿童模仿,两名儿童均未答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非接触式猥亵的认定,即虽未直接接触儿童身体,但明显以满足变态性欲、性刺激为目的的,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边界在于,该案的认定依托于播放淫秽视频、裸露下体、要求模仿这一整套行为,单纯的言语挑逗不能直接套用。

蒋某某猥亵儿童案(2023-02-1-185-005)。被告人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上结识三十一名十岁至十三岁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为由诱骗其在线拍摄发送裸照,谎称面试诱骗其视频裸聊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继续裸聊,并刻录留存裸聊视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猥亵行为的四组外延,以及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综合判断。边界在于,该案被害人多达三十一名且伴有威胁与留存传播风险,其刑期与一般隔空猥亵案件不具可比性。

顾某军猥亵儿童案(2023-02-1-185-003)。被告人通过班级群添加其子同班多名女同学的微信、QQ,多次向三名不满十四周岁被害人发送淫秽表情、视频及本人手淫视频、生殖器照片,并以威胁、引诱手段索要私密部位照片。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隔空猥亵的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边界在于,该案发生在法释〔2023〕3号施行之前,案例库在裁判要旨中特别注明现行依据已由该解释第九条明确,援引时应当引用现行条文。

商某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4)。被告人先后通过QQ结识一名十三岁、一名十一岁女童,在明知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拍摄触碰自己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二年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本罪不要求暴力、胁迫,引诱手段下的表面自愿不影响犯罪成立。边界在于,该案量刑落在第一档,说明隔空猥亵并不当然升档。

杨某某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9)。被告人通过QQ添加一名十一岁女童为好友,在明知其系幼女的情况下诱导其发送裸照及暴露隐私部位的私密视频,并诱使其在视频聊天中露出隐私部位供其观看,持续约二十余日,后以公开私密照片要挟见面;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的判决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儿童不具有性同意能力,隔空猥亵不论儿童是否自愿、是否造成实际后果、是否有强制,均不影响本罪成立。边界在于,该案被害人只有一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量刑仍落在第一档。

柴某殿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7)。被告人伪装成未成年男性,诱骗一名十一岁、一名十二岁女童建立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并索要裸露照片视频,遭拒后以曝光裸照、告知家长、实施强奸相威胁,其中一名被害人发送至少一次,另一名至少九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隔空猥亵中多人、多次这一升档情节不能简单以三人或者三次为界机械适用。边界在于,该规则以隔空猥亵的非接触性为前提,不能移用于接触型猥亵案件。

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2024-06-1-185-001)。被告人以四个QQ号及两个微信号伪装成女生,与六名未满十四周岁中小学女生聊天并引导至性话题,多次推送淫秽视频图片,或引诱被害人发送自拍裸照,或以发红包给零花钱为利诱将被害人约至其暂住处,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提炼的规则是诱骗幼女拍摄不雅照片发送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与线下奸淫行为分别定罪并罚。边界在于,本案的无期徒刑来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部分的刑期是四年六个月。

(三)公共场所当众与升档情节

田某某猥亵儿童案(2025-14-1-185-002)。小学教师带队外出参加舞蹈比赛期间,先在游乐场厕所过道隔着衣服摸八岁女童胸部,返程时又在团体包乘的大巴车上将手伸进其衣裤内抚摸胸部、腿部、阴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终身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二审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游乐场过道与团体包乘大巴车均属公共场所,负有教育和特殊监护职责的人员一天内两次当众猥亵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边界在于,情节恶劣的认定依托于身份、次数与侵害部位的叠加,仅有场所要素并不足以升档。

李某海猥亵儿童案(2023-02-1-185-002)。小学教师在两年半时间内,在宿舍、办公室、教室旁停车棚对七名不满十四周岁女学生以搂抱、亲吻方式实施共计八次猥亵,其中五次在宿舍、两次在办公室、一次在停车棚。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教室、办公室、停车棚、运动场馆、图书馆等校园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边界在于,该案区分了宿舍与办公室、停车棚,校园内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应当分情况区别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卢某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10)。小学一年级班主任先将两名六岁女学生分别带至办公室实施猥亵四次,后在教室强令全体学生趴在课桌上睡觉,对包括其中一名被害人在内的八名六至七岁女学生实施猥亵。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隐蔽条件的,只要猥亵行为能够被在场多人看到,就不影响当众情节的认定。边界在于,该规则的前提是行为处于在场多人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制造隐蔽条件到在场人客观上不可能发现的程度,则另当别论。

唐某清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8)。学校音乐教师在近半年时间内多次在上课时把手伸进九岁女学生衣服里揉摸胸部,其中一次还揉摸阴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五年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零口供案件的三项审查要素,以及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处于随时可能发现的状况,均可认定为当众。边界在于,案例库特别注明该案审理时适用的法发〔2013〕12号第二十三条已失效,现行依据是高检发〔2023〕4号第十八条。

(四)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与刑罚裁量

于某杨猥亵儿童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24-04-1-185-001)。被告人将安眠药放入给妻子和十三岁继女冲泡的奶茶中,趁二人昏睡对继女实施猥亵并拍摄猥亵照片与隐私照片,随后将猥亵过程编辑文字并配以一百张淫秽图片发布到色情网站牟利,帖子点击量达45.3万次,经国际刑警组织通报线索后案发。盂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猥亵后制作淫秽影像并传播牟利、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同时符合侮辱罪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择一重罪再与猥亵儿童罪并罚。边界在于,择一重处针对的是制作传播这一个行为,猥亵行为本身始终单独评价。

叶某林猥亵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24-02-1-185-011)。被告人先以玩闹为借口脱下一名六岁儿童的裤子触碰下体并拍照发送他人,后通过短视频软件结识五名幼女,以发红包、网络恋爱交友等方式诱骗其拍摄发送暴露隐私部位的视频照片,又将部分内容连同网络下载视频向多人售卖,违法所得1.3万余元。云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故意毁灭关键证据再投案的,不构成自首。边界在于,自首的实质要件是主动性、自愿性,该案否定自首的依据是毁灭证据这一行为本身,并非到案方式为电话通知。

高某水、刘某一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2024-02-1-185-002)。高某水明知被害男童十三岁,单独或者介绍刘某一先后三次以揉摸生殖器、口交、肛交等方式对其实施猥亵,其中第三次是被害人受高某水引诱对高某水实施肛交;高某水另与一名十六岁被害人相识后多次发送两性关系照片视频,并将其约至刘某一住处共同发生性行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某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某一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介绍他人对儿童实施猥亵、引诱儿童对行为人本人实施肛交的,均构成猥亵儿童罪,儿童的积极配合不能使猥亵行为合法化。边界在于,明知被害人年龄是入罪前提,该案的明知认定建立在微信备注、就读年级、当面问答等具体证据之上。

辛某元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12)。被告人在四年多时间内以手机游戏、零食、零花钱为诱饵,长期多次在其经营的门市和驾驶的面包车上,对二十名未满十四周岁男童实施亲、摸生殖器及生殖器侵入肛门等猥亵行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认罪认罚从宽没有罪名和刑期限制,但可以从宽并不等于一律从宽,应当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综合决定是否从宽及幅度。边界在于,该案不予从宽的基础是二十名被害人、长期多次、手段恶劣的极端情节,不能反推认罪认罚在本罪中一律无效。

(五)证据审查与零口供案件

张某猥亵儿童案(2025-14-1-185-001)。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美术教师在授课期间,因被害男童违反课堂纪律将其单独带至隔壁无人教室,以生殖器多次蹭其嘴部的方式实施猥亵;被害人当晚告知母亲,母亲带其到现场演示并录像后当日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驳回上诉,其后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3日驳回申诉。可提炼的规则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方法,以及申诉阶段应当根据案发当时的在案证据认定、警惕言词证据事后改变。边界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在驳回申诉的程序中作出的判断,其审查对象是原裁判有无错误,不能直接等同于一审定案的证据要求。

左某猥亵儿童案(2023-02-1-185-004)。教育辅导班实际经营人利用十一岁女学生想当班长、喜欢玩具的心理,趁课间单独相处之机抱起并亲吻其额头,后以拿纸杯为由将其支至办公室,从身后抱住并将手伸进衣服内摸腹部、胸部、腿部和阴部,被害人推开后又被抱住亲吻额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三年并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等相关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一对一证据格局下的审查方法,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边界在于,一般应当采信是裁量表述,仍须与其他在案证据结合判断,并非只要出现细节即可定案。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2025-07-1-185-001)。学校教师在四年多时间内,在办公室、教室等地多次对十四名幼女以亲吻、搂抱、抚摸身体及生殖器、让部分被害人抚摸其生殖器等方式实施猥亵,事后哄骗被害人不得告诉家长;被告人在各诉讼环节均不供认或者只供认部分事实,庭审后否认全部事实,案发场所无监控。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禁止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相关职业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零口供案件应当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边界在于,该案有十四名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单一被害人陈述且无其他证据补强的案件,不能直接比照。

蒋某华猥亵儿童案(2025-14-1-185-004)。幼儿园聘任的保安避开监控,趁部分幼儿上学迟到之际,在护送入班途中或者利用进入班级的机会,以手伸进内裤抚摸阴部及臀部的方式,先后猥亵两名幼儿各一次、猥亵另一名幼儿多次;三名被害幼儿经医院检查均诊断为外阴炎,其中两人经鉴定尚不构成轻微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审查被害儿童陈述应当根据儿童认知特点结合案发经过、犯罪后果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边界在于,医学检查结论在该案中起印证作用,尚不构成轻微伤的结论本身并不排斥升档情节的认定。

林某连猥亵儿童案(2023-02-1-185-001)。小学外聘书法教师利用教室讲台桌为掩护,用手挠、抠、摸女学生胸部、阴部等私密部位,先后猥亵四名七岁至八岁女学生,同月又在同一班级以相同手段猥亵另一名七岁女学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零口供且被告人提出诬告陷害辩解时,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报案经过、被害人及家人案发前后反应、陈述与年龄认知能力是否相符、陈述与传来证据是否一致综合判断。边界在于,这是一套审查方法,其结论既可能支持定罪,也可能支持存疑不诉或者宣告无罪。

(六)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与从业禁止

赵某明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6)。托管班经营者在两年半时间内利用托管老师身份,趁看管照顾学生之便,多次对八名不满十二周岁男童采取亲吻面部、触摸生殖器及以生殖器侵入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判。可提炼的规则是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具有行为隐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猥亵男童的往往更不易被发现,应当在依法严惩的同时适用从业禁止。边界在于,该案的十五年刑期建立在被害人达八名、手段属于法释〔2023〕3号第八条第一项列举情形、持续两年半的基础之上。

王某显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1)。学校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在半年多时间内,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十岁女学生胸部、下体等隐私部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对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等犯罪的,不论是否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均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受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三年至五年期限的限制,裁判文书应当同时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边界在于,这条规则的适用对象是法发〔2022〕32号第九条界定的教职员工,非教职员工的从业禁止仍走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路径。

张某某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5)。营利性民办艺术培训学校的少儿钢琴老师,利用单独对十一岁女学生授课之机,先后将手伸入其衣服内抚摸胸部并隔裤抚摸阴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职员工单位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受刑事处罚情况和禁业限制,确保禁业要求得到落实。边界在于,该案量刑落在第一档,说明单一被害人、单次事件的接触型猥亵并不当然升档。

程某某猥亵儿童案(2024-02-1-185-003)。托管中心经营者专门为山区到县城上学的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和课外作业指导,在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情况下,两个月内在女生宿舍等处先后多次以亲吻、抚摸胸部、搂抱方式对一名十二岁女童实施猥亵;被害人父亲到托管中心理论后报警,被告人留在原地等待并接口头传唤自行到案交代犯罪事实,审理中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判决已生效。可提炼的规则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犯罪应当从严惩处并适用从业禁止。边界在于,该案量刑仍落在第一档,说明特殊职责身份本身是从严因素,并非独立的升档情形。

十三、当事人及家属在各阶段可以关注的事项

(一)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本罪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检发〔2023〕4号第十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的难度明显高于一般案件,家属把精力集中在申请取保上,往往收效有限。

尽早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本罪的关键争点在早期就已形成,包括被害人年龄、行为方式与侵害部位、次数与人数、场所,越早介入越有条件核对。

如实陈述。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需要提醒的是,本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辩解一旦被认定为前后反复、矛盾、不合常理,会成为定罪的不利因素,张某案对此有详细论述。

保存对己方有利的客观材料。例如能够证明当时在场人员、行为发生时间地点、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有无矛盾的材料。这类材料应当交由辩护人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不要自行接触证人。

(二)侦查阶段

注意事实范围可能扩大。高检发〔202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公安机关对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注意摸排其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并对手法雷同的案件并案侦查。这意味着最初立案的事实未必是最终指控的全部事实。

关注电子数据的提取与恢复。隔空猥亵案件的定罪高度依赖聊天记录、图片视频与网盘资料,第二十一条要求灭失的应当重新调取或者技术恢复。辩护上需要核对提取程序、完整性以及内容与指控事实的对应关系。

关注询问程序。被害人询问是否在一站式取证场所进行、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笔录与录音录像是否一致,都是可以依法核对的事项。张某某案显示,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部分事实不予认定。

(三)审查起诉阶段

认罪认罚的选择需要审慎评估。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要求对本类案件的成年被告人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辛某元案是不予从宽的实例。签署具结书前应当在辩护人协助下评估量刑建议是否合理,特别是升档情节是否已被正确认定。

对升档情节提出意见。人数、次数、公共场所当众、手段恶劣等情节直接决定量刑起点是一年至三年还是五年至七年,是审查起诉阶段最值得投入的争点。

赔偿与谅解可以着手。法释〔2023〕3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明确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合理费用。赔偿应当通过办案机关或者辩护人依法进行。

(四)审判阶段与判决之后

庭审中的保护性措施。高检发〔2023〕4号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发问方式或者内容不当可能造成身心伤害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辩护发问需要在这一框架内进行。

从业禁止与禁止令的适用。如果被告人属于教职员工,从业禁止是应当判决的内容,且不受三年至五年期限限制。判处缓刑的,还可能同时宣告禁止令。这些内容应当在庭审中一并发表意见。

判决之后的连带后果。包括教师资格的丧失、裁判文书送达教育行政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入职查询与定期查询、减刑假释从严。这些后果的持续时间通常长于刑期本身,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及家属。

(五)家属绝对不能做的事

下列行为不但无助于案件,还会使家属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并不罕见。

不得串供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指使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不得删除、销毁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叶某林案已经说明,删除电子证据后再投案的不构成自首;删除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不得接触、威胁、利诱被害儿童及其家属。以赔偿为名要求被害方改变陈述、撤回控告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合法的赔偿与谅解应当通过办案机关或者律师进行。

不得转移、隐匿涉案财物或者代为处置涉案设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不得在网络上散布被害儿童的身份信息或者案件细节。高检发〔2023〕4号第十六条要求对涉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保密,散布行为可能另行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可以关注的事项

(一)报案与立案

高检发〔2023〕4号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直接立案侦查,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

第九条还规定了不立案的救济途径: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诉求合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监护人可以直接使用的程序权利。

强制报告是另一条渠道。第三十七条要求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负有报告义务。

(二)减少二次伤害

一站式取证。第三十九条要求办案机关建立完善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通过设立专门场所、配置专用设备、完善工作流程和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方式,尽可能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侦查辨认等取证工作,同步开展救助保护。监护人可以主动询问当地是否设有一站式办案场所。

一次询问原则。第二十三条要求询问应当在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采取和缓方式,坚持一次询问原则,尽可能避免多次反复询问造成次生伤害;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十四条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全程不间断,不得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录音录像随案移送。这既是保护被害人的措施,也是日后核对陈述内容的依据。

隐私保护。第十六条要求对涉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性侵害细节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相关资料;办案人员到未成年人及其亲属所在学校、单位、住所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方式。

一般不出庭。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播放询问录音录像的方式。

(三)赔偿与救助

赔偿范围。法释〔2023〕3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心理治疗与康复费用有明确依据,是本类案件区别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重要一点,应当及时保存诊断和收费凭证。

司法救助。高检发〔2023〕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救助。

其他救助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案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需要及当地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救助保护措施。

阻断治疗。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艾滋病,发现患有艾滋病的,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同意后,应当及时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害人采取阻断治疗等保护措施。

(四)监护相关的处理

高检发〔2023〕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案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关个人和组织未及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还需要提醒的是,本罪是公诉案件,被害方无权撤案,也无权通过和解使案件终止。出具谅解书是量刑情节,不影响追究刑事责任。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高检发〔2023〕4号第十二条要求办案机关及时告知这一权利,第十三条要求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十五、常见误区

以为没有身体接触就不构成犯罪。正确的规则是,通过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法释〔2023〕3号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案例库中已有七件此类入库参考案例。仍需核对的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是否已经获得并观看相关影像、行为是否达到刑事处罚必要的程度。

以为儿童自愿或者主动就不构成犯罪。正确的规则是,刑法拟制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没有性同意能力,其自愿、配合甚至主动,都不能使猥亵行为合法化,杨某某案、商某案、高某水案均持此立场。仍需核对的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年龄有无认识。

以为只有女童才是本罪的被害人。正确的规则是,本罪保护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赵某明案、辛某元案、高某水案的被害人都是男童,且案例库明确指出猥亵男童案件往往更不易被发现。仍需核对的是被害人在行为时的实际年龄。

以为达到三人或者三次就一定判五年以上。正确的规则是,多人、多次是升档情形,但柴某殿案指出,在隔空猥亵案件中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者三次以上就认为构成加重情节,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危害后果综合评判。仍需核对的是每一次、每一人的事实是否都达到证明标准,张某某案就有部分次数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先例。

以为在私密场所实施就不算公共场所当众。正确的规则是,教室、办公室、停车棚、游乐场过道、团体包乘的大巴车等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的场所都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当众不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行为处于在场多人随时可能发现的状况即可。仍需核对的是在场是否确有其他多人,以及是否在其视力所及范围之内。

以为赔偿和谅解可以让案件撤销。正确的规则是,本罪为公诉案件,被害方无权撤案,赔偿和谅解只是量刑情节,且本罪缓刑适用应当从严把握。仍需核对的是赔偿是否覆盖了法释〔2023〕3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心理治疗康复费用。

以为认罪认罚就一定能大幅减刑。正确的规则是,法释〔2023〕3号第十一条要求对本类案件的成年被告人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辛某元案是不予从宽的实例。仍需核对的是量刑建议中的升档情节认定是否准确,这往往比从宽比例本身影响更大。

以为主动到公安机关就是自首。正确的规则是,自首要求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等实质要件,叶某林案中被告人删除全部电子证据后再前往投案,被认定不构成自首。仍需核对的是到案经过、有无毁灭证据的行为以及是否如实供述。

以为可以争取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正确的规则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档只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没有拘役、管制,也没有罚金。仍需核对的是量刑能否落到三年以下从而具备讨论缓刑的前提。

以为法释〔2023〕3号第十二条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也管猥亵。正确的规则是,该条第一款针对的是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猥亵儿童罪缓刑从严的依据是法〔2024〕132号中从严把握缓刑适用的规定。仍需核对的是本案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缓刑条件。

以为刑期服满事情就结束了。正确的规则是,本罪还有从业禁止、教师资格丧失、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入职查询与定期查询、减刑假释从严等后果,其中对教职员工的职业禁止不受三年至五年期限限制。仍需核对的是判决主文中从业禁止的具体表述与适用依据。

以为过了几年就不会再被追究。正确的规则是,本罪第一档的追诉时效为十年,第二档为十五年,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仍需核对的是行为终了的时间点以及当年有无报案未获处理的情形。

以为找关系可以决定案件结果。正确的规则是,本罪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查证的事实、适用的条文和法定量刑情节。请托他人干预办案本身可能构成犯罪,串供、毁证、干扰证人还会使家属被追究刑事责任。仍需核对的是可以依法主张的事实与情节有没有被充分提出。

十六、主要依据与说明

以下按效力层级列出本文引用的规范与案例来源,便于核对原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该法于2025年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2023年5月24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共十六条,本文引用其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2023年5月24日印发,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共四十条,其第四十条明文废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共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24〕132号),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其规范的七个罪名中包含猥亵儿童罪。

地方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与《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均不含猥亵儿童罪。截至本文写作时,未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印发针对法〔2024〕132号的实施细则。地方标准只在本地区适用,办理具体案件应当以案发地现行有效的规定和当地法院的做法为准。

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办案应当参照的案例,对人民法院不具有参照效力,且上述两案援引的法发〔2013〕12号已经废止,援引时应当核对现行依据。

入库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猥亵儿童罪项下二十七件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已在正文各处标明,可据以检索原文。另引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项下的朱某凡案(入库编号2024-02-1-183-001)。入库参考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不同于指导性案例。

本文用于说明猥亵儿童罪的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不对任何个案的处理结果作出承诺,也不能替代律师根据完整卷宗作出的专业判断。案件的具体走向取决于在案证据与案发地司法机关的认定,涉及本罪的,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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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内容投稿:明铭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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