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家属经常会咨询:家人被拘留,身体本身有疾病,什么情况下看守所可以不收押?结合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张银德律师团队办理的大量本地刑事案件,很多家属误以为只要生病就可以不进看守所,实际上看守所不予收押有着明确法定条件,并不是有病就必然不收。下面结合《看守所条例》及实务办案经验,把不予收押情形、常见疾病认定、后续处理途径完整梳理。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被送押人员会先行开展健康检查,存在特定疾病、特殊身体状态,依法可以不予收押,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精神病患者认知、行为自控能力受损,羁押环境下极易出现自伤自残,也有可能伤害其他人员,不利于监管安全,按照法律规定不予收押,办案机关会安排开展精神病鉴定,再依法作出后续处理。
急性传染病传播风险高,看守所属于人员高度密集的封闭场所,一旦收押,很容易造成监区内部交叉感染,威胁在押人员与监管民警健康,属于法定不予收押范畴。像鼠疫、霍乱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麻疹急性期、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等处于急性期、传染性强的乙类传染病,都在此列。
这里需要特别区分:艾滋病感染者、慢性肝炎、非活动性肺结核,病情稳定、不在急性传染阶段,一般不会不予收押,看守所会采取隔离关押等方式进行管理,这也是我们团队接待家属时经常需要解释的实务要点。
二、其他严重疾病,羁押过程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该条实行严重疾病 + 现实风险双重评判标准,不是患病就当然不收押。核心判断:关押在看守所的条件下,会不会产生生命危险,或是已经达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程度。实务多见重症心脑血管疾病、脏器功能衰竭、晚期恶性肿瘤、需要不间断特殊医疗护理的危重病症。看守所内部常规医疗资源难以支撑这类重症人员的救治护理,因此依法不予收押。
重要法定例外: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除外。 即便身患重病,如果涉嫌罪行极其严重,释放之后存在现实社会危害性,依然会予以收押,必要时在严密监管下送院就医。
三、常见疾病实务答疑
不少家属会拿着高血压、糖尿病、尿毒症、HIV 的病历,希望可以不被羁押,结合广东本地看守所的实操标准:
1.三高:普通高血压、高血脂,看守所正常收押。只有三级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经评估羁押存在生命危险,才有可能不予收押;病情可控,驻所医生可以开药维持,照常收押。
2.糖尿病:普通 1 型、2 型糖尿病都会收押;只有出现酮症酸中毒等危重并发症,存在生命风险才会拒收。
尿毒症:能够规律透析维持身体状态,依旧收押;发展至严重肾衰竭,有现实生命危险才不予收押。
3.HIV:仅 HIV 阳性、病情稳定、生活可以自理,看守所正常收押;只有病情急剧恶化,必须住院治疗,看守所医疗条件无法保障,才不予收押。
4.焦虑症、普通抑郁症:没有精神病急性发作、生活可以自理,一律正常收押,公安不会直接送精神病院。
除疾病之外,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虽不属于疾病,法律同样明确不予收押,是对妇女、婴幼儿的特殊权益保护。
四、不予收押不等于案件结束
看守所作出不予收押决定,不等于案子撤销,办案机关一般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是已经收押入所之后,才发现嫌疑人患有法定不应羁押的疾病,看守所也会提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
五、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张银德律师团队提示
家属如果认为被拘留的亲人符合不予收押条件,不能只口头陈述病情,需要准备完整病历、诊断报告、检查报告单,向办案机关、看守所提交书面申请。
实务当中很多家属不熟悉流程,材料提交不规范、关键诊断证据缺失,申请很难被采纳。刑事案件当中,可以委托律师代为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病历材料论证不适合继续羁押的理由,推动变更强制措施。
电子病历、诊断证明如何整理、如何规范提交法律文书,是我们团队处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工作。在办理大量广东地区刑案过程中,我们会结合医院诊断材料,从病情风险、医疗条件、社会危险性多角度撰写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的强制措施变更。
家人身患疾病被刑事拘留,有相关法律难题,可以咨询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张银德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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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刑拘期间家属病重,拘留期间家属病重可以取保吗
内容投稿:姜盈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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