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要求官渡区今年完成168个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工作,明年全面启动,三年完成全部城中村拆迁任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和平路拆迁分阶段计划因具体项目而异,以下以昆明官渡区太和街道和平路前卫营片区三旧连片改造项目及海宁市周王庙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和平路西延工程为例进行说明:
1)昆明官渡区太和街道和平路前卫营片区三旧连片改造项目
1.项目概况:该项目涉及总用地面积约1049.9亩,总投资金额约152亿,总建筑面积约170万平,涉及24170户居民。项目计划分为三个标段进行拆迁。
2. 分阶段计划:
▷ 第一标段(A地块):占地面积约360.9亩,建筑面积约64万平,涉及人口户数约8773户。
▷ 第二标段(B地块):占地面积约229.6亩,建筑面积约32万平,涉及人口户数约5151户。
▷ 第三标段(C地块):占地面积约459.4亩,建筑面积约73.7万平,涉及人口户数约10243户。
3. 时间安排:项目计划今年9月1日动工,2026年9月完工。
2)海宁市周王庙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和平路西延工程
1. 项目概况:该项目为城镇道路用地,四至范围明确,涉及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283公顷。
2. 拆迁计划:由于该项目为道路延伸工程,拆迁计划主要围绕道路建设范围进行,不涉及分阶段的大规模拆迁,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及安置。
3. 补偿与安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标准依照相关政策来定。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
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
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三)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
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
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
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
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和平路拆迁分阶段计划,官渡区拆迁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官渡区拆迁补偿标准最新政策,官渡区最新拆迁
内容投稿:杜涵洁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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