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能不能索赔,机动车事故死亡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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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能不能索赔,机动车事故死亡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的内容,内容由唐菲律师审核及普法观点,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机动车事故死亡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能不能索赔

一、车祸主要责任人死亡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如果司机已经死亡,可以将其法定继承人一起起诉进来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司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司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能不能索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后,受害者仍有可能获得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保险赔偿

1. 交强险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即使责任人死亡,交强险仍需在限额内赔偿受害者。

2. 商业三者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若责任方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可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赔付。

2)责任方遗产赔偿

1. 遗产赔偿原则:若保险赔偿不足或责任方未投保相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方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

2. 继承人责任限制: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情形处理

1. 多辆机动车共同致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若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2. 责任方无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在此情形下,受害者可能面临赔偿困难。但若责任方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仍需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在道路上行驶,谁都不想遭遇机动车事故,可一旦发生严重的机动车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这对受害者家庭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家属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来缓解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

那么,机动车事故死亡到底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一、丧葬费用赔偿

丧葬费用是处理死者后事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费用。

一般来说,丧葬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比如,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丧葬费用就是5000×6=30000元。

家属在处理丧葬事宜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费用凭证,如殡仪馆开具的发票等,以便后续索赔。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郑某某某、胡某某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81404.04元给原告郑某某、胡某某、黎某某、郑某某,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迳付3234.12元给原告郑某某、胡某某、黎某某、郑某某。

王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16943元、丧葬费59460元(9910*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678403元,上述金额要求交强险外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金额为394201.5元。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27日13时1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滨河园北门,被告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京临1889194)由西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及王某某身体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淑义、王洪生、王某某死亡赔偿金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淑义、王洪生、王某某死亡赔偿金71248元、丧葬费401元。

陈某某等与上海申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瞿某某、陈某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72,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57,408元、家属误工费2,590元、交通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90,000元、律师费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50%计。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刘某某与上海申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

被告上海申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瞿某某、陈某某某、刘某某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瞿某某、陈某某某、刘某某841,658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能不能索赔,机动车事故死亡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机动车事故死亡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金,机动车车祸致人死亡判刑吗

内容投稿:马军伟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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