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
其中,第20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的原则。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
即在破产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从条款的措辞来看,第21条的内容相当简单,但其确立了后发民事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
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后发民事诉讼,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的讲,破产法院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同时,从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也必须限制破产法院以指定管辖方式转移其对后发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利。
1)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2)破产清算不用还债了吗
当然是需要的,但是所有的债款都是由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所有债权人都无权向股东要求用个人资产偿还。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与破产集中管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与破产集中管辖可能因案件性质而产生冲突。为妥善处理此类冲突,需明确以下原则:
1)专属管辖的优先性
1. 专属管辖的定义: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优先性与强制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及涉外专属管辖等情形。
2. 专属管辖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优先于其他管辖规定,包括破产集中管辖。若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则应直接由专属管辖法院审理,不受破产集中管辖的影响。
2)破产集中管辖的特殊性
1. 破产集中管辖的定义:破产集中管辖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统一审理破产相关案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与破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2. 破产集中管辖的适用范围:破产集中管辖主要适用于破产程序中的各类民事诉讼,如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财产分配等。若案件同时符合专属管辖的条件,则应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3)冲突解决的具体规则
1. 判断案件性质:首先需明确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若属于,则直接由专属管辖法院审理;若不属于,再考虑破产集中管辖。
2. 遵循专属管辖优先原则:在专属管辖与破产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专属管辖优先原则,确保案件由专属管辖法院审理。
3. 破产程序中的例外情形:在破产程序中,若专属管辖案件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且由破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在特定情况下由破产法院审理,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程序公正。
破产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不冲突。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
破产管辖通常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程序中也遵循专属管辖规则,且破产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当破产案件涉及专属管辖的纠纷时,在破产程序框架内,相关纠纷要遵循破产案件管辖法院集中管辖的原则,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一并处理,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统一协调。
所以二者并非对立冲突关系,而是在破产程序场景下有特定的适用规则和衔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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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破产管辖和专属管辖是否冲突呢,破产案件管辖权
内容投稿:苗霖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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