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家公司到另一家公司社保可以通过转移手续转到新公司。
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时,原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社会保险转移到新公司,新公司接收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帮助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者缴纳的那一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代扣代缴,并且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手续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查证属实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
从现公司调到另一个公司,需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以下为具体分析:
1)劳动关系的处理
1. 变更劳动关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若原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解除原劳动合同,员工与新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示例:员工A经协商从公司甲转至公司乙,需解除与甲的合同,并与乙签订新合同。
2. 工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非员工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且原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示例:员工B从公司丙被安排至公司丁,若丁后续解除合同,B在丙的工作年限应计入赔偿计算。
2)员工权益保障
1. 工资福利待遇:员工转移到新公司后,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原标准。如有降低,员工有权要求恢复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示例:员工C转至新公司后工资降低,有权要求恢复原待遇。
2.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原公司需及时办理社保和公积金减员手续,新公司需及时增员并缴纳,确保员工权益不受影响。示例:员工D转至新公司,原公司应及时减员,新公司需及时增员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3)法律程序和合规性
1. 书面协议:原公司、新公司和员工应签订三方书面转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包括劳动关系转移、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等。示例:公司E、公司F和员工G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G从E转至F的相关事宜。
2. 通知与协商:公司应与员工充分协商,确保员工知情权与选择权,避免单方面强制调动。
在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公司突然把员工转移到另一家公司的情况。
这对员工来说,可能会带来很多不确定性和担忧。
比如工作环境变了,薪资待遇会不会有变化,之前的工龄还算不算数等等。
这一系列问题都让员工心里犯嘀咕,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接下来就详细说说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一、明确公司转移的性质和原因
公司转移员工到另一家公司,可能有多种原因。
有的是公司战略调整,比如业务拓展或者收缩;
有的可能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
员工要先和公司沟通,了解转移的性质,是临时借调,还是正式调动。
如果是临时借调,一般工作期限、待遇等会有明确规定,并且借调结束后会回到原公司。
例如小李所在的公司因为项目合作,把他临时借调到合作公司,借调期间薪资福利不变,项目结束就回原公司。
如果是正式调动,那就要谨慎对待了,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变更。
✎北京飞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袁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飞讯数码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飞讯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袁某某承担。
其次,被安排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劳动者的个人情况主动将劳动者由原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而本案中,飞讯数码公司并没有将袁某某调整到飞讯数码公司处工作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只是在竞聘过程中发现袁某某符合岗位的要求,才将其录入进公司,这和由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有本质区别,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起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飞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营口东宇铝材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营口东宇铝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无需补偿。
2、原审判决将上诉人和第三人混为一体错误,请求依法纠正原审判决将两个有限公司责任混同的判决,还上诉人公正。
3、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双方仅是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自愿不交付保险费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无需为被上诉人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4、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是:
本案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十分清楚,因为,十分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被上诉人的学识足以知道是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另外,上诉人在2018年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仅合同主体不同,在企业厂房上方立有企业名称,原审法院既然到劳动局调取被上诉人缴纳保险数据,应当调取被上诉人只有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些被上诉人自己也都可以自行调取的资料,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异议,现在第三人主体存在,原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公司是一体,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在第三人处的工龄补偿有误,上诉人还要说明的是原审判决依据“公司裁员名单截图显示,孙某某工作年限为8年”根本不存在,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变更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营口东宇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被上诉人孙某某给付经济补偿金17576.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苏某某与北京东华博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苏某某梅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华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
2.诉讼费由东华公司承担。
主要3.一审法院认定安排异地工作是正当履行用人单位管理权,即认可东华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属认定事实错误。
北京东华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苏某某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东华博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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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转移我到另一公司怎么办理,公司把我转到另一个公司后现在公司
内容投稿:明昭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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