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律师费的计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计时收费一种是计件收费。
1)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
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
20%
2)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
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
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
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
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5%
(三)上下浮动幅度:
20%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业主在公共绿地种蔬菜,可向以下部门投诉:
1)物业
▷ 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物业有责任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 处理方式:业主可首先向物业反映,要求物业制止种菜行为,并恢复绿地原状。物业应积极响应,与种菜业主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清理作物。
2)业主委员会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 处理方式:若物业处理不当或业主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将与物业沟通协调,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或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3)城管部门
▷ 法律依据:若小区内私自种菜占用了公共绿化用地,破坏了城市绿化,则属于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城管部门有权进行管理和处罚,依据相关城市绿化管理法规。
▷ 处理方式:业主可向城管部门投诉,城管部门将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将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能采取强制清理等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
4)社区居委会
▷ 处理方式: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发挥协调和调解作用。业主可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将组织相关业主进行协商,通过沟通和劝导促使种菜业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影响,并主动解决问题。
✎靳某某与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占社区公共绿地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
2.请求判决被告拆除私自铺设、搭某某的地砖、围栏、葡萄架、壁柜、葡萄树。
原告多次进行投诉,要求被告恢复所侵占的绿地,但经社区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城管部门多次上门和电话沟通后,被告采取拒接电话、拒绝来访、拒绝协调等恶劣态度,坚决拒绝整改期继续扩大侵占绿地面积,被告侵占的公共绿地是全体业主共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搭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10号院527号楼1层527-2-1B前的地砖、围栏、葡萄架、壁柜、葡萄树,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占社区公共绿地的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
✎杨某某与王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其分别围砌在×××号楼北侧的两块公共绿地的东、北、西三面的半高围墙拆除,以排除对原告使用私有邮箱和私有邮箱号牌及这两块公共绿地的妨害;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上述两块公共绿地上原样原位重新种植树冠直径不小于1米的两棵球型黄杨树,以将上述两块公共绿地恢复原状。
诉讼中,原告杨某某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王某某、安丁丁移除其在上述两个公共绿地上私自栽种的两棵红枫树,并原位重新补种树冠直径不小于1米的两棵球形黄杨树。
被告通过砌半高围墙圈占了原告拥有直接使用权的两块公共绿地,霸占了原告的私有邮箱和邮箱号牌。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汪某某、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排除妨害,搬离原告商铺相应区域露台上种植的绿植及蔬菜;
2、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种植绿植、蔬菜给原告露台防水层造成的损失;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赔偿商铺长期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34,500元(租金损失自2020年4月份起算,结合周边商铺出租价,周边商铺均价为每日每平方1.05元,按每月租金1,500元的标准,暂计至2022年2月份为34,500元),后原告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商铺位于武昌区长江紫都33、34、35、36联体商网1层6号;
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因种植绿植、蔬菜造成原告重做防水层的费用损失10,000元。
原告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12月15日、2021年5月11日请求武汉卓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面解决被告侵占露台使用权事宜,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搬离在露台上种植的绿植及蔬菜。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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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武昌绿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武昌绿地房价上涨了吗现在
内容投稿:马月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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