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
、抓紧编制改造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抓紧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摸清本地区待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的底数,按照“能做尽量多做”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各盟市和各专业棚户区改造计划后,抓紧制定全区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抓紧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盟市在编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同时,要加快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对2014年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把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一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汇总并编制全区的配套建设计划。
(三)抓紧编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盟市要抓紧编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农房抗震改造,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标准及安全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汇总并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计划。
2)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有关政策,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有关单位抓紧研究制定我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区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熟悉业务流程。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国家棚改融资政策的发展变化,高度重视国务院提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这一新的融资模式,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深入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政策规定,主动作为,积极跟进,尽快适应融资模式调整后的新要求,做好配套政策制度的制定和业务对接工作,切实解决三年计划项目融资问题。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三年计划和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的建设。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改的各项支持政策,制定出台鼓励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保障棚改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建设手续审批
各地区要抓紧开展棚改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划设施等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纳入三年计划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4)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围绕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将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15年10月中下旬听取各盟市落实棚改三年计划有关情况的汇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对盟市的监督指导和责任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广泛宣传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为推进我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呼市孔家营村拆迁补偿政策需依据呼和浩特市相关法规及政策执行,主要涵盖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 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发放;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每月支付,最低不低于1500元/月。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可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 房屋价值补偿:通过评估确定,参考重置成本等因素,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有所差异。
2. 宅基地补偿: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区片综合地价等确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呼和浩特市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种类和生长阶段给予相应补偿。
3)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款,按照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等补偿内容计算。
2. 产权调换: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204㎡的,按照建筑容积率0.75确定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剩余的房屋建筑面积按200元/㎡予以补偿。
宅基地面积大于204㎡的,按照宅基地204㎡以建筑容积率0.75确定的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宅基地大于204㎡的部分和剩余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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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呼和浩特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4最新,呼和浩特市拆迁安置政策
内容投稿:苏文研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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