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装修公司突然倒闭了,这对于装修户来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因为装修公司已经倒闭,无疑是因为资不抵债导致的企业倒闭,因此,装修户交的钱,大概率已经没有了,或者所剩无几。这时要求退钱,也要有无法要到钱,或者只能部分要回钱的思想准备。因为,企业破产,是以清算后剩余的财产进行抵付所欠款项的,没有钱了,也就不需要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倒闭了欠的装修钱,应当以公司财产进行清偿。以下是详细分析:
1)公司倒闭后的清偿顺序
1. 清算组的成立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 清偿顺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其次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接着是缴纳所欠税款,之后才是清偿公司债务,包括欠付的装修款。剩余财产则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公司资不抵债时的处理
1. 破产清算的申请: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公司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2.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将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才是清偿所欠的装修款等其他债务。
3)债权人的权利与救济
1.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欠付的装修款。
2. 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程序,对清算组或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 法律救济:若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公司倒闭后欠的装修钱,应通过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偿。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装修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处理如下:
首先,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公司财产会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然后,依次支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接着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
作为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等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对破产程序或债务清偿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长沙极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朱某某、鲁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长沙极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装修款欠款16万元;
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6370元(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律师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3、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合计176370元。
原告认为,株洲蓝海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履行装修义务,完成交付和验收合格,公司应当及时付款,被告一与被告二作为株洲蓝海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未妥善通知原告申报债权,违反诚信原则,没有尽到清算义务,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由被告朱某某、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欠付原告长沙极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2月4日开始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由被告朱某某、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长沙极致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60000元。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1.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经解除均应认定属于共益债务,楚雄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邱县昊硕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邯郸市首鼎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冀0430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首鼎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邱县昊硕装饰材料经营部工程款人民币962000元。
确认原告邱县昊硕装饰材料经营部对被告邯郸市首鼎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68710元,劣后债权7407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787元,减半收取9393.50元,由被告邯郸市首鼎天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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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装饰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办理,装饰公司倒闭了多少家企业
内容投稿:汪彤菲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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