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熊飚律师是宜昌资深刑事律师,执业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通过其办理的盗窃罪案例可知,他在事实清楚下聚焦从轻情节,以坦白、认罪认罚、追回赃物等为切入点辩护,最终实现最轻量刑,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熊飚律师是九三学社社员,拥有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他是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青工委主任,执业证号为14205202010184198,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宜昌。熊飚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主攻涉黑涉恶、毒品、诈骗、贪污贿赂、寻衅滋事、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他成功办理了唐某销售假药无罪判决、多起重大涉黑涉恶辩护案件,擅长全流程刑事辩护,多次取得不起诉、缓刑、无罪等良好结果。此外,他还兼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处理,并且热心公益普法,持续钻研刑事裁判规则,办案细致专业,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熊飚律师办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路边发现一辆未妥善上锁的三轮摩托车,便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车辆启动开走并藏匿。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840元,属数额较大,且被害人系残疾人。被告人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车辆,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然而,被告人前科累累,曾多次因抢劫、盗窃被判刑,最近一次于2018年7月刑满释放,本次犯罪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本案不利情节极多,存在累犯(法定从重)、盗窃残疾人财物(酌定从重)、多次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张某某盗窃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张某某构成累犯,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虽然法律没有针对盗窃残疾人财物单独列出特殊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残疾人财物会被视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为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法律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对其权益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熊飚律师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不抗辩事实与罪名,全力压缩量刑,实现最轻刑罚。具体措施如下: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方向聚焦从轻情节。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稳定,愿意接受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积极配合追缴赃物,挽回全部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可从轻处罚。在双重从重基础上,充分体现从轻幅度。
法院完全采纳了熊飚律师的从轻辩护意见:认定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认定累犯、盗窃残疾人财物,依法从重;采纳坦白、认罪认罚、赃物追回、未造成损失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案中,张某某存在累犯、盗窃残疾人财物、多次前科等诸多不利因素,本可判处更重刑罚,但最终仅获刑十一个月,充分展示了熊飚律师卓越的辩护能力,实现了在最不利条件下的最轻量刑。对于事实无争议的案件,通过坦白、认罪、挽损这三大关键因素,可以有效实现量刑最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此案例展示了前科人员案件如何通过悔罪、退赃、认罪来实现从轻处罚,为处理屡犯、累犯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在保护残疾人财物案件中,既体现了对残疾群体的保护,又避免了因双重从重而过度量刑,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确保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熊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也为我们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更加了解盗窃罪、累犯以及盗窃残疾人财物等法律要点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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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十多年偷东西现在警察还管吗
内容投稿:陶伊书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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