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所谓版权系专属知识产权,如果是大众的、通行的字体的使用不涉及版权争议,比如宋体,楷体,颜体等
如果是自创体,不是大众使用与通用的,并在其中承赋了创造性因素,或根据通用字体而编缉出版的字贴、字模等,并申报了相应的保护,则具有了版权,如果被他人盗用则会涉及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参考商用字体进行重新绘制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关键在于创作程度、使用目的与范围,以及是否获得原作者授权。
1)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
1. 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若使用的字体受版权保护,在未获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重新绘制并用于商业目的,即使有所变化,仍可能构成侵权。因为基础字体的核心特征存在,且未经合法授权。
2. 创作程度不足:如果重新绘制的作品只是简单地修改了原作品的某些部分,或者只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了微小的调整,没有产生显著差异和独创性,这种创作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对原作品的侵权行为。
3. 造成混淆误导:若重新绘制的字体在整体外观、风格、结构等方面与原字体极为相似,导致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进而损害了原字体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和市场声誉,也可能构成侵权。
2)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1. 使用无版权字体:对无版权字体(如宋体、黑体等)进行重新绘制,一般不构成侵权,但需确保符合创作道德和法律规定。
2. 具有独创性的重新绘制:如果创作者在原有字体的基础上进行了足够的创新和改变,使得新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产生了显著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具有独创性,那么新作品有可能被视为独立的作品,从而不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
3. 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下,对有版权字体进行重新绘制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非商业用途,且不涉及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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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二次创作在网络上随处可见。
很多人都喜欢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加工,制作出属于自己的新内容。
不过,二次创作可不是随心所欲的,弄不好就可能会惹上侵权的麻烦。
那到底二次创作到什么程度才不算侵权呢?这可让不少创作者头疼不已。
有的人觉得稍微改动一下就没问题,可有时候还是被原作者找上门来;
有的人则小心翼翼,不知道自己的创作边界到底在哪里。
接下来咱们就好好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判定二次创作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二次创作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且使用的部分在整个作品中所占比例合理,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比如,在一篇影评文章中,引用电影片段进行分析评论,只要引用的片段是为了阐述观点,且比例适当,就属于合理使用。
但如果将电影大部分内容截取下来用于自己的创作,那就很可能构成侵权了。
✎潍坊梦之光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潍坊梦之光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体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体娱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潍坊梦之光公司发表文章中的图片来自其他网络用户,且未进行商业利用,无任何商业价值和获利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潍坊梦之光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字节跳动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体娱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体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体娱公司对作品名称为osports12900310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与事实不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字节跳动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体娱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体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体娱公司对作品名称为osports13585251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与事实不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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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字体二次创作是否侵权了,三年前的设计字体侵权
内容投稿:熊安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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